方是谁?
乍一看,很多人会觉得这个名字很奇怪,但一提到他,很多人会对炒货店老板一句话就被罚款20万元印象深刻。
他因在他的炒货店的广告语言中使用“最”这个词而受到惩罚。
这个顽固的台州仙居男,管理平头,从没想过会因为这个摊子拿到一张大票。
一波动荡,一波又起。在处罚结束前,方发现自己的名字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他正在销售自己店里出售但未注册的食品。
20万元罚款怎么解决?方福临还能卖方福临炒货吗?与我第一次得知别人注册了“方福临”商标时的焦虑相比,老方不再是热锅上的蚂蚁了。咨询了相关律师后,他逐渐冷静下来,开始“亡羊补牢”自己的名声带来的麻烦。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小小的炒货店已经在杭州市流行起来;因为标语里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他不服气,状告执法部门,“人民检举”的消息让他勃然大怒;大额罚款尚未结清,其姓名已被他人盗用;他跌宕起伏的经历给你我这些正在创业的人带来了什么启示?
小生意造就大生意,炒货店很出名
1986年,老方夫妇去杭州创业。在开一家炒货店之前,他做了很多工作。
卖烤红薯是老方在杭州的第一份工作。“当时烤红薯的价格是8美分一磅。我的手艺很好。来找我排队买红薯的人也不比现在少。”
当时我拿着烤土豆桶在街上叫卖。虽然很辛苦,但是老方尝到了不少甜头,赚了点钱。
“上学不好,只能干点苦活。”老挝说。此外,他还当过酒保,骑三轮卖水果。
“没什么特别的,就像所有出去打工的人一样,很苦。”回想那次经历,老挝很平静。当时很多台州人去杭州打工,而且是第一批。
烘焙种子和坚果店是老挝在1990年开的。
老挝一开始卖的是炒瓜子,核桃,栗子等。渐渐地,商店里的商品越来越多。因为质量好,他的店几年就在杭城出名了。
糖炒栗子是他们家的明星产品。每个季节,人们都要排队等候。晚上排队比中午长。半小时或者一小时买炒货很正常。“不管是烤红薯还是烤瓜子坚果,质量是口碑,一定要脚踏实地做产品。”老方说,这是炒货店生意好的“秘诀”。
名声越来越大,趁热打铁开连锁店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老方还是坚持自己的小店。夫妻分工有序。他负责采购材料,热衷于研究加工工艺,而他的妻子庞青莲则主要在店里迎客。
“现在在杭城,商标为‘方福临’的炒货就在这家小店里卖。”老方说,他亲戚在杭州开的“方炒货”还有几家,但他没有开加盟店和分店的打算,只想开店,做好质量。
他因一个“最”字被罚款20万元
因为菜好吃,老方前几年也去报社了。然而,就是在今年年初,成为头条,甚至成为社会的焦点。
今年1月初,老挝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实际上,在这之前就有迹象了。
去年11月,两个人去炒货店买糖炒栗子。老挝拿起包装好的栗子给他们时,两人指着袋子边上的“杭州最好的栗子”一行,告诉老挝这一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并要求老挝给他们1000元的“封口费”。
老挝认为这是敲诈,所以他们把他们扔了。没想到“勒索”事件发生一周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店里,说他违反了新《广告法》,将被罚款20万元。
20万,对于一个炒货店来说意味着什么?看到这个白纸黑字的数字,老方夫妇都惊呆了。
“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每公斤瓜子20多块,我还要炒一万多公斤!”老挝说虽然生意不错,但是价格还是太高了。
他解释说,用“最美味”这个词是因为它们来自顾客的评价。老挝觉得这是口口相传,把普通人的声音打出来没有错。
“再说,我有十几年炒货的经验。我有信心称自己是杭州货源、设备、技术最好的炒货店。”
但是,即使老方的话是对的,在法律面前还是没有说服力。
消息被媒体曝光后,老方一度成为名人,省、中央甚至国外媒体都来采访。
面对媒体,老方一遍又一遍的重复他的解释。
他改了炒货店招牌上的字。“杭州最好的炒货店”变成了“杭州最好的炒货店”。之后,老人向杭州市市场监督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得到的答复是维持原处罚决定。
“青海湖,一块写着‘中国最美的湖’的石碑没问题。买板栗的村说‘中国板栗第一村’就可以了。为什么我要因为一个‘最’字被罚20万?”老挝觉得委屈。
今年8月,他状告杭州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但他的妻子更愿意“和平解决问题”,不支持老挝的这种做法。
“我就是要一个说法,不管在哪里举报,都要说出来。”老挝说。
随着之前事件的余晖,老方“告民为官”的举动在媒体发酵下占据了头条。
今年11月,该案开庭审理。到现在法院判决还没有下来,预计最终结果需要半年或者一年。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个案子都会成为新《广告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方》
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老房维权再次上了头条
也许是新闻事件带来的,老挝的生意在巨额罚款后越来越好。
老方表示,感谢这些客户的支持。没有他们,他的商店可能无法营业。
然而,不仅仅是这些普通消费者,还有一些“没事找事”的人。
老挝没想到的是,这次麻烦比上次还难。
“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我,有人用我的名字注册了一个商标。从现在开始我的店里不能卖肉干和红薯吗?”老挝说听到这个消息让他很生气,也很后悔。
他后悔当时没有考虑周全。2009年,老房以自己的头像注册了“芳林甫炒货”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日。
当时他只注册了29类和11类商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意越做越大,老方卖的是果脯、腊肉等当初没有注册的食品。
注册商标的两个人是内蒙古人和余杭人。其中一个申请了2901-2908的8个子类别和2912个子类别;另一个申请了2913子类,也就是说申请和老方一样属于第29类,这些食物在店里卖了很多年。
“你看,一个是一月,一个是三月,都是我被罚20万后注册的。”老挝认为对方是年初看到新闻才申请的商标,有“蹭热度”的嫌疑。
这个“大麻烦”被媒体报道后广为人知,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热议。
有表示支持老挝的,说老边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也有网友质疑:“方并不是中国唯一一个。难道只有他一个人能用这三个字当商标?”这一定是炒作。"
对于这些声音,老挝是相当无奈的。
刚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老方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但是,咨询了律师之后,他明显冷静了很多。
“我现在在‘修羊’,申请注册之前错过的,以后可能会涉及到的类别。”他口口声声说不会触及法律灰色地带,但也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老挝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果对方成功注册“方”商标,老党还能在自己的炒货店里卖果脯肉吗?记者联系了相关法人为大家解答问题。
方福临还能卖方福临吗?听听法律界的说法
我的名字被别人注册为商标,还卖同类的东西。如果对方成功注册“方”商标,老的炒货店还能卖果脯吗?老挝应该如何维权?胜率多少?昨天记者联系了相关法人,听听他们怎么说。
一旦对方申请成功,方的未注册品类可能被禁止销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程武展律师】
经检索,除方自有商标外,“方”共有两个商标注册为29种,其中一种仍处于初审公告期,另一种正在申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审公告期内,方可以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对方未成功注册该商标,方在此期间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是,一旦对方注册成功,就有禁止使用这些未注册类别的风险。但是,如果方想在炒货店里出售果脯、腊肉等产品,他可以使用商标“方炒货”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当然,如果方林有丰富的证据证明自己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而他人主观上带有恶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则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方有特定的联系,如背书、许可等,损害了他在先的姓名权,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动维权。
以恶意域名抢注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商标无效可能是明智的
【泰州肥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肥城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何】
方的炒货和商标属于2911集团的29类,而另外两个注册人并没有在2911集团申请商品和服务,所以他们并不在同一集团,方不能起诉要求商标权保护。
我建议方以恶意抢注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商标无效。
什么是恶意抢注?如果双方想到同一个商标,一起注册,就是抢注,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有知名度,另一方又重新注册,就是恶意抢注。在这方面,方的商标的确可以视为“恶意抢注”,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至于证明,方以前一直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露面,并在杭有很高的声誉。所以他可以把这些以及广告和商标注册证作为证据。
有些读者可能认为“方”商标与“方炒货”关系不大,但从专业角度看,“方”是商标的主体,“炒货”体现的是商品的名称,这与是否有相同。
如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多,商标违法和商标权保护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虽然市场上假货很多,但是由于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所以侵权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维权成本也高很多。因此,今天的企业家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加以弥补。虽然他们有时可以及时补救,但如果他们在早期已经做了充分的保护,他们可以防止其他人侵犯它。
申请公司注册后,需要申请商标注册。我建议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来做。例如,方在注册了炒货商标后,需要注册35类相关食品。这是一项脑力劳动,专业机构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另外,在外包装上,你必须申请版权注册或者外观专利,这样才能形成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保护你的产品不被侵权,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方给的教训是什么
方案很典型,无论是“最”字引起的20万元罚款事件,还是他人注册的商标事件。为什么会发生一系列事件?说到底是“不主动学习知识”的结果。
目前距离“20万元罚款事件”已近一年。“是否缴纳20万元罚款或减少罚款金额”这一案件如何判决尚不清楚,但无论结果如何,这都将是新《广告法》颁布后的典型案件,具有现实意义。
事实上,从新闻上看,20万元罚款的热度已经消退,方状告杭州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一个月了,事件本身也不再是新闻敏感。然而,方经历的这些事件,给很多正在创业或打算创业的泰州人带来了很多启示。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在产能过剩、商品充裕的今天,方林甫炒货店要在杭城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并不容易。面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口碑,作为老板,维护这个品牌是他的基本职责。新《广告法》出台后,“最”广告将被处罚的消息充斥各种平台,而且是明摆着的,但是方并没有注意;当有人来店里花钱,提醒他“口号上冠上‘最’字,他就要受罚”时,他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方的现象告诉我们,他当然是老一辈的企业家,没有知识和法律意识,被罚款20万,值得同情。但是,现在的他,如果不学习法律知识,不增强法律意识,以“老实人”的面目创业是不可行的。
第二,现代企业家需要产权意识。随着中国法治的推进,产权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不仅规范了市场发展秩序,而且保护了企业家。每个现代企业家都应该有这样的武器。趁着新闻热点争相注册商标,不得不说对方的商业敏感度确实很强,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方的产权意识很弱。不能说方对没有产权意识。他也注册了商标,但他注册的时候只注册了当时在售的小类,没有考虑炒货店的长远眼光,也没有考虑商品扩张的空空间。这充分说明他的产权知识是不够的。
也许在很多人眼里,“违法”这个词离自己很远,还没有主动去学习新的法律。但是,方的经历充分说明,在创业的道路上,懂得法律、学习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具备现代管理意识。
并非所有带有“大多数”字样的单词都是非法的
去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绝对术语的使用”最为关注。
那么,所有带有“最”、“一”、“极端”等绝对词语的条款是否都是《广告法》所禁止的?
有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已经明令禁止的“国家一级”、“最高一级”、“最佳”之外,其他含义相近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当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案件的语义、语境、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断。“第一”、“排他”、“唯一”等术语,如果是以事实为依据,能够完整清晰地表达而不产生误导,则允许使用。也就是说,在广告行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词语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第一,“国家一级”、“最高一级”、“最好”等词是无法证明或证伪的形容词,绝对禁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就明确表示,“顶级”、“最佳”、“第一品牌”等词在《广告法》中是作为具有相同含义的绝对性词语列出的。
第二,“顶”、“最高”、“最大”、“第一”、“世界首演”等词语是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无法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相对禁止。
第三,在有限范围能够客观证明的情况下,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此类词语。
但绝对术语作为形容词,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描述同一品牌或企业内的产品;第二,它们表达了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第三,它们被用作固定期限的一部分。但绝对术语在广告中作为序数或量词出现的,可以如实使用,但同时必须具备表述真实、完整、清晰等条件,以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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