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北京自行车圈第一案的“罗宝玲案”在一审判决时,胜诉的七位车手一起鼓掌。言下之意是,他们因为是被告而感到困惑和委屈,他们都不是组织者。张勇意外死亡,他们已经尽了合理的责任去帮助。原告,已故张勇的妻子,在宣判时没有出庭,但她很快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出庭时哭了几次。她老公因为一个原因突然离开,参加了一个别人组织的自行车活动。
随着自行车、越野、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的普及,这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往往会带来伤亡。据记者对相关案例的统计,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自发的”、“自助的”户外活动,往往会判定参与者承担风险的后果。
法律问题什么是自发式、自助式户外活动?自发的、自助的户外活动不是法律术语,相关参与者的法律权利义务可以在以下三场法庭辩论中得到解答。
“是否履行担保义务”是此类案件首先争议的焦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为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所承担的注意义务。
保安义务主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当担保义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自发性、自助式户外活动的特点是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活动的发起和运作都是基于每个人的“会”行为。个人在此类活动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每个参与者都应承担自己的责任。即使个人被认定为发起人或召集人,其安全义务也较低。
“是否履行注意救助义务”是此类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骑友、驴友、骑手等伙伴关系,甚至临时形成的怪队关系,虽然应该履行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但也要在合理的限度内。
作为参与者,尤其是成年参与者,在知道有风险的情况下愿意参加,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了警示,需要自己承担风险。
除了以上两点,“是否是营利性活动”也成为法院在判断责任分配时的一个关键问题。
自发的、自助的户外活动往往不盈利,参与者也不从中获利。因此,这种活动不同于商业营利活动,后者应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案例一骑友不慎摔死 家属索赔146万一审被驳回53岁的张勇是一名整形外科医生和自行车手。2015年9月,包括王冰和张勇在内的20多人通过微信群发起了一场自行车活动。同年9月12日中午,一群人来到门头沟区安家庄烧烤喝酒,费用均摊,张勇分担酒水。
下午,包括王兵在内的7人随张勇返回。在落坡岭铁路口上山的时候,张勇因为接电话倒在了单车队的最后。
可惜发生的很快。在落坡岭火车站的下坡路上,张勇发生了单侧交通事故,摔倒在地,失去了知觉。骑手们得知后迅速回到现场。张勇获救后死于重型颅脑损伤。
2016年9月,张勇的妻子和母亲起诉王兵等七人未履行安全保护、必要的护理和注意义务,并将自行车协会列为未履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被告,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和丧葬费146万元以上。
门头沟法院认为,本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参与者没有隶属关系,共同出资烧烤、餐饮,不涉及商业、盈利,应属于自发户外运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地位和行动自由。虽然他有帮助伴侣的义务,但证据表明他已经履行了互相帮助的义务。
另外,自行车协会既不是本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不是组织者,依法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七骑过错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变更判决,支持其上诉。今年8月,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此次自行车活动是否有组织者,参与者是否履行了救援义务,成为二审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王兵是事件的组织者,安排饮酒并没有阻止张勇饮酒。被上诉人认为当天的骑行活动只是群众性自发活动,自愿参加,风险自担。王冰只是发起者,不是组织者,在活动中起着提醒注意的基本职责。
上诉人还认为,120救护车在事件发生后很长时间没有到达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打电话。被上诉人解释说当天晚上120无法派车,之后就不可能再打999了。
本案二审未在法庭上宣判。
案例二驴友溯溪溺亡 家属告协会、领队被驳回虽然最终判决尚未宣判“罗宝林案”,但浙江省海宁市已对类似案件作出最终判决。
2014年6月,海宁登山协会在网上发布活动通知,资深驴友张峰看了后报名。活动开始前,登山协会组织了一次行前会,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回江的注意事项。
同年6月29日上午,张峰等20多名驴友出发了。下午1点钟,队伍需要穿过一个水池,张峰和其他人选择从小溪旁滑入水池。这时,一场事故发生了,张峰在游向对岸的时候掉进了游泳池。随行队员发现后,进行了急救处理,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幸的是,张峰死于溺水。
随后,张峰的家人起诉了活动组织者登山协会和当天的两位领导人,称被告未能履行安全保障、护理和救援的义务,并要求赔偿41万元。"
海宁法院一审认为,张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水上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带绳索保护,应当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险性。
虽然登山协会是这次上游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户外运动不是商业活动。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登山协会还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并为“驴友”购买了意外险,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此外,当张峰发生事故时,被告的组长承担了积极的抢救义务,做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驴友们也履行了自己的伙伴抢救义务。
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三驴友意外失联身亡 发起人、参与者均不担责2012年4月3日,在深圳工作的韩伟在好望角户外的网站上看到一个帖子。驴友潘磊发起了“大梅沙-马莲小店-金桂村-水祖坑路口”活动,韩伟报名参加。
在穿越过程中,韩伟与其他同事失去了联系,赵雷打手机联系不上,以为他会自己回来,于是他带领团队继续前进。
4月5日,赵雷在发现韩伟未归后报警,随后警方在马莲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了韩伟的尸体。事后,赵雷的朋友刘发起网上捐款,网友捐款5万余元,交给原告父母。然而,韩伟的父母认为网站、活动赞助商和参与者未能履行管理协调、安全和救援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人民币34万元。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网站、推广人、参与者不负责任。一审宣判后,韩伟的父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参与的活动是自助户外运动,其特点是积极分子自由结社和自愿参与。一个或多个发起人或召集人负责安排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活动。发起人也是参与者,活动的费用由参与者自己承担。活动无利可图。
本次活动的发起者赵磊在发起活动时在网站上给出了户外安全提示和细心的出勤率提示,活动的时间、地点、路线安排都没有问题。当韩伟被发现在旅途中不在场时,他采取了诸如呼救和报警等行动。赵磊作为召集人,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义务。
韩伟的死因是突然死亡,而不是外力,他的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其他人没有因果关系。其他活动的参与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被上诉人赵磊等人不构成对死者韩伟的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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