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决定》、《关于修改:决定》、《关于修改:决定》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再融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再融资规定在创业板发行条件、非公开发行定价、锁定期、证监会审批有效期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是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资本市场构成了一波利好。本文主要观点综述如下,并附修订前后对比表,供读者参考。
失去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
3.创业板统一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数量
5.发行价格和锁定期
6.禁止“清仓清仓”
7.再融资申请文件的变更
8.证监会批准的有效期
9.《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不适用
10.斩断新旧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
根据新的再融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条件不再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不再要求之前募集的资金已经基本用完,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不再包括最近两年的利润。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
根据新的再融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由发行前不超过总股本的20%调整为发行前不超过总股本的30%,大大增加了允许发行规模。
3.创业板统一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在再融资制度修订中,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在创业板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列为制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依据之一。此后,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之外。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数量
根据新的再融资规定,上市公司(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由不超过10家和5家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家。发行人数量的增加将有助于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从更多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
5.发行价格和锁定期
根据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含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定价基准日/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调整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80%。
从锁定期来看,新的再融资规定是“对折”。在新的再融资规定下,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以下三类认购主体的锁定期为18个月: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进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未出台现行有效的监管文件明确“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标准。只有《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提到,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有优势,在投资合作中被上市公司认定为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者。但是这个定义也有很大的解释空,很难有效定义“战略投资者”,只针对科技创新板块的上市公司。考虑到界定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会影响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非公开发行,以及其中的套利空,不排除监管部门可能会发布详细的规定,明确界定“战略投资者”的标准。
至于境外战略投资者,参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M&A战略投资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必须经商务部批准。除非经主管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在首次投资完成后获得的股份比例一般不低于10%。实践中也出现过初始投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低于10%的情况,也有披露持股比例低于10%的,因此不构成境外战略投资,适用12个月(修改前)的锁定期。
6.禁止“清仓清仓”
在实践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但认购人可以保护资本和收入,是非法的。新的再融资条例明确规定,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不得承诺保护发行人的资本和收入。为阻止规避空,还明确规定上述实体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利益相关者)向发行人提供资金援助或补偿。
7.再融资申请文件的变更
新的再融资规定取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上市公司在创业板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4]32号)附件2(即《上市公司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目录》),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将与主板公司一致,即统一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附件1()最大的区别是保荐人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8.证监会批准的有效期
根据再融资新规,证监会批准发行证券的有效期从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给上市公司更多时间。
9.《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不适用
根据再融资新规,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股东减持该等股份,显然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关于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这样一来,投资者的心理负担就少了一点。
10.斩断新旧
根据新的再融资条例的立法解释,新老条例适用时,发行完成时间为新老条例截止时间。这个非常晚的时间,有利于相关上市公司适用更加友好的新再融资规定,也节省了监管部门的成本。
具体而言,新的再融资规定实施后(即2020年2月14日),再融资申请已经发出的,适用修订前的相关规定;如果已经获得批准,发行尚未完成,批准仍在有效期内,将适用修订后的新规定。上市公司在完成相应决策程序、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将继续推进。已通过审批会议的,无需重新提交审批会议审议。已获得批准,在原批准有效期内预计无法完成发行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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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修改来看,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的调整确实落实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理念,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便利性和制度包容性”的修改思路。毫无疑问,监管机构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发了一个大红包。他们能不能抢,就看他们的能力了。
[:这篇文章是叶宇生、江涛和张博写的
深圳大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远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和杭州设有办事处。经过20年的努力,已经成为国内领先的IPO咨询机构。公司为优质企业提供专业的IPO咨询服务、投融资咨询服务、M&A咨询服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细分研究、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香港上市行业研究、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土地申请报告、再融资可行性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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