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为促进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增加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从事J类(金融行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行业分类。金融企业采用复合分类法进行分类。首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等金融行业四类。其次,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其他金融行业分为金融信托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等不包括在内的金融行业。最后,根据经济性质,将货币和银行服务的金融企业划分为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性银行服务金融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金融企业归类为证券金融机构;将保险金融企业分类为保险金融机构;其他金融企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外,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分类的标准指标。以完整会计年度四个季度末法人总资产(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的平均值作为分类指标,以监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五、指标的标准值。按照指标标准值,各类金融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种规模类型,中型及以上上限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总资产在40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50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2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2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4)证券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1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1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1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5)保险业的金融机构。总资产在5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2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6)信托公司。1000亿元以下的信托资产为中小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下的小型企业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总资产40000亿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中,总资产50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八)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0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总资产200亿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及以上的小型企业,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微型企业。
不及物动词组织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共同组建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调整,每年组织金融行业企业规模确定,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行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增加相应的领域模块。注册金融企业在系统中登记其规模,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企业分类标准工作组每五年评估和调整分类标准受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影响的程度。
八、规定中型金融企业的标准上限是大型金融企业的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分类。
十、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企业分类标准
行业、类别、类型、总资产、货币和金融服务以及货币和银行服务:
一、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
①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2小: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③微型:50亿以内。
二.非货币银行服务/银行非存款金融机构
①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2小50亿元(含)200亿元;
(3)微缩不到50亿元。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当铺
①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2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3)微缩不到50亿元。
四.资本市场服务/证券金融机构
①中型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2小10亿元(含)100亿元;
(3)微缩不到10亿元。
五、保险业/保险金融机构
①中型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2 .小20亿元(含)至400亿元;
(3)微缩不到20亿元。
六、其他金融行业、金融信托和管理服务、信托公司
①中型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2 .小20亿元(含)至400亿元;
(3)微缩不到20亿元。
七、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
①中型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2 .小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3)微缩不到50亿元。
八、其他不包括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
①中型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2 .小型50亿元(含)至200亿元;
(3)微缩不到50亿元。
1.《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833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