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经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牵头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2月27日,联合调查组赶赴湖北,在湖北省调查组的密切配合下,对武汉市女子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黄谋英因新冠肺炎离开韩赴北京一案进行了调查。
3月2日,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认为“黄某营事件”是一起因失职引起的严重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其恶劣,给首都疫情防控带来很大隐患。
2月17日至21日上午,在狱中对黄某营进行了13次体温测量,其中18日和19日两次体温为37.3°C。与此同时,黄谋英一再要求警察回家。警察联系了他们的女儿,她说她想解决这个问题。后警官和女儿的前夫约定2月21日上午送黄某某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接他。
2月21日上午,民警将正在接受隔离观察的黄某英带到监狱大门口,宣讲有关防疫规定,要求他在出狱后写下14天的居家隔离保证书。警察把黄带出监狱,把E牌依维柯警车带到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外的广场,步行把黄送到卡口。
当时同车还有一个孝感出生的刑满释放人员李,也是在收费站交给儿子带回孝感的。目前,有4名李和他的密切接触者,都被隔离在当地指定的地点。此前,黄谋英的家人已经在刺刀前向值班警员说明了自己的意图,并在刺刀外等候。当时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局长清街派出所民警未按要求履行查办黄某某的职责,将其释放。
2月21日11时30分,黄某英及其女儿和女儿前夫驱车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于2月22日凌晨抵达北京。2月24日,黄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肺炎。
“黄某某事件”的成因
联合调查组称,“黄某营事件”虽然发生在武汉女子监狱,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湖北省司法厅领导不力,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我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了解不深,对省监狱局的管理流于形式。省监狱局下发的文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并报省委政法委审批,在省委有关领导明确指示后,省监狱局的错误仍然没有及时纠正,导致湖北省监狱系统的政策执行出现严重问题,与湖北省乃至全国的疫情防控措施背道而驰。
——湖北监狱局管理不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严重缺失。选择性地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防控措施、司法部的明确要求,没有整体观念,不自觉地将监狱防疫纳入全国防疫工作的大局,无视湖北省委有关领导的指示和司法部的明确规定,导致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未能落实。
——武汉女子监狱工作不力,内部管理和制度执行混乱。武汉女子监狱明知黄发生密切接触、体温异常等情况,未能落实司法部关于发热必须报告1小时、隔离14天要严格执行的制度。它仍然与黄在北京的亲属联系,用警车将黄送到城外的高速公路上,导致他进入北京,并造成了在北京传播疫情的巨大风险。
——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局管控不力,工作态度和纪律作风不实。公安局对负责卡口管控的警员教育不足,要求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警员工作懈怠,出入武汉的车辆、人员核查不严。
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合调查组到达湖北后,立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与湖北省委、省纪委监察局对接,分别与湖北省司法厅、监狱局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深入武汉女子监狱、武汉市调查询问相关卡点,收集信息,固化证据,查明黄谋英事件。
联合调查组称,对于黄某营事件,湖北省司法厅负有领导责任,省监狱管理局负有主要责任,武汉女子监狱负有直接责任。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局未履行查处职责,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合调查组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移送湖北省有关方面依法处理,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坚决堵塞监狱防疫出口漏洞
“黄某某事件”的教训很深刻。1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监狱要向罪犯通报当前疫情和防疫要求,通过罪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做好家属工作,说服罪犯服从防疫安排;对在隔离观察期间服刑的人员,监狱应当在办理释放手续后,将其安置在监管区外继续隔离观察。但这些措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导致携带病毒的犯人被释放,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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