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全市非上海市共有产权房屋咨询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房保[2019]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新区拟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开展非上海市共有产权房屋咨询验收工作。为确保咨询验收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现对非上海市登记的共有产权房屋做如下说明:
重要提示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居住证、婚姻、社保或纳税、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个人或单位应对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审批存在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的行为,且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已核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对不可信对象的不良信用记录将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处理。
一、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居民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120分);
2.本市无住房,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本市无房屋买卖或赠与;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连续一年在申请地进行登记。并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地区工作且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口之家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上涨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二.申请人和申请受理点的选择
1.未在本市登记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仅限于三种情况: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丧偶申请人及其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荐符合本市非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时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诚信书面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共有产权保护房屋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共同签署的财产保护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配偶及未婚子女、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整体通知(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死者一方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原件)。
6.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开始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包括实习生、实习生)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及员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是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运营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期病假、退休、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等离职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及员工证明》;
(3)外省、市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银行存折或发证部门出具的养老证明明细;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明;如果是复员(退役)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复员或离退休证明;
(5)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赡养人员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限开始之日的前一个月末的财产状况证明:
(1)有机动车者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状况申报表;购买的车辆未登记的,提供购买发票或合同;
(2)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人出具的声明(交易明细);
(3)有债券的应提供:债券证明;
(4)资金持有人应提供:资金报表;
(5)商业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合同;
(6)如果在本市拥有非住宅房屋或在本市以外拥有房屋(包括非住宅房屋),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七)持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或者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财产的,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检查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是烈士遗属或者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实的居住证状况、社会保障或纳税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和经济状况以及公示核实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其他需要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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