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
当地时间10月22日,前残奥会冠军维尔伍特在比利时一家医院接受安乐死,享年40岁。她因脊柱疾病截瘫,转型后轮椅运动员获得残奥会金牌。里约残奥会后病情加重,经常在采访中失去知觉晕倒。2017年接受《每日电讯报》采访时,她说“我不想再受苦了”,最后她选择了安乐死。
这个消息在网民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
安乐死是指对不治之症患者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他们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意思是幸福地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幸福的无痛死亡;另一种是无痛死亡。中国的定义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患者及其亲友的请求下,经医生同意,采用人道的方法,使患者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因极度的精神和身体痛苦而结束生命。
据报道,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已经为安乐死的权利设定了12岁的最低年龄。同时征得父母、医生等的同意。如果12岁以上的严重儿童需要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获得。2002年,比利时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规定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在我国,当法律不允许主动安乐死时,主动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应该以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为依据宣告无罪。当然可以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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