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案草案)和《国徽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查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
第二次审议稿补充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悬挂国旗、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按学校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馆日悬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国徽为核心图案;公民可以在庄严的场合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对于标准版国旗图案,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标准版国旗图案在全国人大和中国政府网站上公布。
根据第二次审议稿,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应当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根据二次审议稿,如需悬挂非通用尺度的国徽,应根据通用尺度适当放大或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及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二稿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协调全国国旗国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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