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县法院三河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小松是一名8岁男童,其母亲宋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被告金某支付该儿童18岁前的抚养费。
小宋,2012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县。他是金和宋的私生子。原告出生后由母亲宋抚养,被告不知情。
一审时,被告人金称,宋确实是十几年前认识并爱上他的恋人,但他们分手多年,现在又娶了另一个女人并有了孩子,对这个男孩一无所知。不管他是不是自己的孩子,金心里都有一种嘀咕。随着男孩的身份成为本案的焦点,原被告和被告都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经本院委托安徽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金是原告人小宋的生父。二审期间,被告金对鉴定结果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然而,考虑到仍有一名婚生子女需要抚养,要求法院自行决定抚养标准。
最终,庭审责令被告金每月支付原告小宋抚养费900元,并补足小宋自出生以来的抚养费6万余元。
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均送达了利息判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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