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显示,教育部自7日起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幼儿园不得在小学教授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共分九章: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资与保障、法律责任、补充规定。
总则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主要由政府组织,大力开发包容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普及学前教育,建设布局合理、公益性强的学前儿童,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
关于学龄前儿童的一章明确规定,进入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的学龄前儿童,除必要的体格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检查或者测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活动、竞赛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学龄前儿童年龄特征和身心发育规律的活动。
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章节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建设开发单位应当确保配套幼儿园和居住区在一期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举办公共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地区适龄儿童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公共设施改造和使用等方式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幼儿园,为员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包容性学前教育服务。
本章还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建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并购、委托经营、特许连锁、使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立幼儿园和非营利性私立幼儿园。
保育和教育一章明确指出,幼儿园应以儿童生活为基础,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支持和满足儿童获得经验的需求,促进儿童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和艺术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儿童绘本,不得使用教科书。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订阅教科书和辅助教材,不得变相出售商品和服务。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半日制或全日制培训。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章,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在幼儿园任教。幼儿园在聘用教师、护士、医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之前,应进行背景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判处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不良行为记录;(四)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及儿童身心安全,不适宜接受学前教育的情形。
管理监督一章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非法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关于投入和保证的章节很清楚。学前教育以政府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等多渠道融资机制为基础。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集,确保经费来源稳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和支持水平,确保学前教育财政资金占同级财政教育资金的合理比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法律责任章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领导责任、建设责任、无权组织、机构责任、逐利责任、人员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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