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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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群体落户实施细则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市政府直属高等院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厦门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9日
重点群体落户厦门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现将“放宽重点人群落户限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大学毕业生落户要求。在我市工作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可以在我市落户。
二、往届大专毕业生落户要求。符合下列条件在厦门就业的往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在本市落户:
1.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的45岁以下本科毕业生;
2.在厦门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且未满35周岁的高校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三年。
三.技术人员落户要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在厦门连续参保满一年的中级劳动者,或者在厦门合法稳定就业的高级劳动者、技师、高级技师,可以在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落户。
计划落户思明区和湖里区的技能型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和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不得低于51%)。
4.通过参加全国一、二级职业技能大赛、福建一、二级职业技能大赛或我市A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技术专家称号的,以及获得地级以上审判奖项的,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
五、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师(教师)院校毕业生通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按我市技术人员落户。
六、积极吸收各类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和创业,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按照厦门经济特区落户鼓励留学人员来厦门创业。
七、专科毕业生列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统一招生计划,当年取得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为应届专科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就业变更就业单位,按照在职人员流动执行。
八、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我市,应出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薛鑫)的核查证明。http://www.chsi.com.cn/)教育部颁发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颁发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出示薛鑫。请在验证有效期内登录“网上验证码”或“薛鑫二维码”。
九、通过技能型人才申请落户我市的,其职业资格证书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可以找到。
十、我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依法在我市进行就业登记且在厦门就业的单位已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3个月。
十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以企事业单位职工名义连续足额按时缴纳,以实际缴纳月数为基础计算,不含逾期部分。
在厦门的部属、省属单位职工因管理原因未在厦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可参保单位参照在厦门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十二、本实施细则年龄按年龄计算,精确到天,即应在达到相应年龄限制前申请。
十三、通过毕业生接收审批的申请落户我市的,落户3年,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本细则出台前,已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尚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前款规定申请落户。
以技能型人才方式申请在我市定居的,定居期限为1年,自市人力和社会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到公安机关应符合定居年龄要求。
十四、在我市设立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属在厦企事业单位接收各类人员落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五、根据本实施细则落户我市的人员,其配偶和子女投靠落户我市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投靠户籍政策的通知》(厦府〔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十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公告,与本市原有法规和做法不一致的,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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