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指南》提到,保健食品的命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一品一品;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内容一致,《指南》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常用名称的申报和审查要求:常用名称应以产品原料名称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要符合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比如“田七”就应该规范为“三七”。如果通用名称是以原料的缩写命名的,其缩写不能有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比如灵芝和丹参就不应该被称为“魔”。保健食品的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其原料名称或者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如果保健食品是由多种原料复配而成,则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根据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的主次功效、剂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依据。复合产品不得使用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称。
如果使用原料或原料缩写以外的表示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的一部分,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称能够表示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和依据。比如灵芝孢子粉,破壁处理后可以用“破壁灵芝孢子粉”来命名。
营养补充剂不应该使用一些维生素作为通用名称
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不符合本条和本指南其他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遵守本指南的规定。允许在重新定义的产品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原产品名称,使用到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保健食品中,来自动植物的物质,如果全部或部分经过特殊工艺提纯提取,使物质基础发生变化,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命名。比如“大豆异黄酮”就不应该以“大豆”命名。对于营养补充产品,维生素或矿物质等所有营养素都要作为通用名,产品配方中的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不要作为通用名。含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和/或矿物质的,可命名为“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
同一个企业,同一个配方,同一个名称,只能申报一次。《指南》还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称的申报和评价要求:属性名称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命名;如果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为常用口服药物剂型,则按照《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称命名。
此外,同一配方、同一名称的申报审核要求是: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记录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要用同一个名字注册或记录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签的申请和审查要求如下:标签的必要特征应有充分的依据。如果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的特征,则应在属性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如果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以标注相应的味道。如果使用多种口味,在选择产品名称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要口味对应的口味,如品牌(菠萝味)。对于营养补充产品,如果标注了特定人群(如年龄组),则应与适宜人群一致,但与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如品牌(7-10岁),则不应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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