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因银行卡内1380万元“失踪”被银行起诉三年。
李告诉本报记者,2013年6月,他办理了银行卡,帮助中国农业银行辽源支行会宁支行副行长刘完成存款任务。
“刘说,这张银行卡是零存零取,而且存期是三年。在此期间,你不能取款,也不能报告。”李说,因为不能挂失,所以按照刘的建议,把银行卡交给了刘保管。之后李用汇款的方式为该卡存钱,先后存款共计1380万元。
2015年10月,李听到刘犯罪潜逃的传闻,前往银行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刘之前保存的银行卡只剩下73.89元。李认为银行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遂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市分行,要求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农业银行不为储户保留银行卡,不能认定刘为李保留银行卡的行为是该行的行为,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辽源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称李的银行卡与刘涉嫌集资诈骗案有多处关联,该卡与刘的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处金融交易。
刘于2018年7月因集资诈骗被判刑,但刘的案件判决中并未提及李及其银行账户。
李检索到信息后发现,自2015年以来,除他之外,还有其他人向自己的银行卡汇款。事件发生时,从银行卡中提取的资金已经远远超过1380万元。
更奇怪的是,按照银行的流程,李的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提取的,而他之前并没有开展这项业务。基于上述原因,李以新的案件及案件价值再次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市分行,要求赔偿损失。
12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该案正在立案审查中。
事发后,阅读案件资料成了李的日常工作。本文图片均为本报记者陈1380万存款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当李听说刘犯罪逃跑时,他莫名其妙地紧张起来。他那1380万的银行卡还在分行副行长手里,他替他保管着。
2015年10月,李到银行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账户只剩73.89元,双腿无力,晕倒在银行大厅。
出事之前,李已经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刘两年多了。他告诉本报,他和母亲张桂芳在吉林省辽源市从事化肥业务,每年至少盈利100万元。
2013年5月左右,一位亲戚找到了李的母亲,希望她能申请一张农行卡,帮助刘完成存款任务。
李说,起初他妈妈不同意,因为银行账户太多。经对方多次劝说,2013年6月,张桂芳承诺给对方以其儿子李的名义申请农行储蓄卡。6月24日,李在此储蓄卡中存入140万元,并在随后的两年中,先后存入1000多万元。
根据李提供的银行流水,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他在上述农行储蓄卡中存入人民币1380万元,共计32次。李说他跟他妈做生意,资金流量大。他会每隔一段时间将剩余利润存入银行。“我办卡的时候,刘告诉我,这张卡是零存整取,存期是三年。利息比较高,但是不能提前取钱或者举报。”
李说,在他第一次存入140万元的几天后,他先后存了好几笔钱。一天,刘在他存钱的时候,邀请他去办公室收礼物。李记得刘给了他一袋大米,并建议把银行卡交给她保管。“她说她会帮我把卡存到银行保险柜里,三年后存款到期后还给我。这样更安全。”
“我觉得那笔钱反正三年之内拿不出来,我也不能举报。刘是亲戚介绍的,不知道密码。银行卡肯定比我自己安全,我就把卡给了她。”李说,在随后的两年里,他用银行卡号码汇款存入自己的卡里,期间没有发现异常。
直到2015年10月,李突然听到刘犯罪的传闻,逃往外地。直到那时他才惊慌失措。到达银行后,他发现他卡里的钱几乎都被拿走了。
李说,事发时,妻子已怀孕,巨额存款下落不明,令家人如遭雷击。他们找到了银行,希望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查明存款去向。“银行一开始不敢相信。我以为是自己拍的。经过调查,他们发现此事与刘有关,但认为这是刘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主张被驳回后,2016年初,李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市分行,要求该行赔偿其全部损失。他没有想到,三年多之后,官司成了全家人的日常生活,直到父亲去世,他们才等到预期的结果。
在李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中,大部分资金是通过电话银行转出的。在1000多万元巨额存款两次被驳回后,李对农行的诉讼并不顺利。
2017年5月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李于2013年6月23日在农业银行辽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与农业银行辽源支行订立了储蓄合同,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储户有义务保管好银行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和密码。李投诉说,为了帮助刘完成储蓄任务,将银行卡交给刘保管,但刘是农业银行会宁支行的工作人员,李在农业银行辽源支行办理银行卡,所以无论李在银行卡里存了多少钱,都无法反映该笔存款是刘的储蓄任务。
此外,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指出,虽然刘是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但由于农业银行不为储户保留银行卡,不能认定刘为李保留银行卡的行为是银行为李保留银行卡的行为。李知道的银行卡里有很多钱,但他还是把银行卡交给了刘。虽然李说他没有告诉刘密码,但从银行卡的交易渠道来看,大部分资金都是通过ATM机、POS机、AUTO自助终端和ZZDH转账电话进行交易的。以上所有业务在交易时都需要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密码。如果李不向他人透露密码,上述交易将无法完成。
经审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的银行卡是因为与刘有联系才交给刘的,与银行无关。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是由农业银行辽源支行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的。即使李的存款是由刘转出的,但转出行为与刘在银行的职务无关,也不是职务行为,因此银行对李的存款损失不承担责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辽源支行曾指出,李将自己的大额储蓄卡交给不熟悉的人长期保管,两年多来一直无人理睬,不符合常理。此外,刘涉嫌集资诈骗,李及其亲属不排除参与或协助刘集资诈骗并恶意起诉银行。农业银行辽源支行还向法院提交了辽源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的5份通知书,用以证明李的银行卡与刘集资诈骗案有多处关联,且该卡与刘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笔资金交易。
一审判决后,李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判处农业银行辽源支行赔偿其全部人身损失。吉林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宣告后,李的诉讼之路并没有走到尽头。在随后的两年里,他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李说,在此案的上诉过程中,他也收集了新的证据和材料,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根据合同信息,李在开卡时只开了借记卡业务。涉案的副总裁李因非法集资被判刑。他把银行卡交给刘保管,是因为他对分行副行长一职的信任。他不能理解的是,之前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他获得的最新相关证据显示,他银行卡里的大部分存款都是通过电话银行转账的,而他在开卡的时候并没有开通这项业务。“如果这些调动与刘的工作行为无关,是不可能实现的。”
根据李提供的从中国农业银行辽源支行转出的个人客户相关合同信息,其银行卡在2013年6月23日开通时,只开通了借记卡业务。之后这张银行卡于2015年1月19日开通了个人短信服务。该合同信息并未显示其开通了电话银行业务。
奇怪的是,在李的银行卡交易清单中,电话银行转账提取金额为1581万元。“我只存了1380万,和法院的认定是一致的,但是交易清单显示,出事之前,除了我,还有其他人在我的卡里存了200多万在20多支笔里,这笔钱后来被转了。”
李怀疑刘拿走他的银行卡后,利用其作为中转账户进行集资诈骗。为了查明真相,他找到了刘的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2005年至2015年,刘以水泥业务分红为由,承诺每月向贷款人支付2%-3%的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息作为诱饵,向35名受害者非法集资,共诈骗5415.9万元,其中2833.5万元事件发生时尚未返还。2018年7月10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说,虽然判决书中没有提到他和他的银行账户,但可以看出,刘在过去10年里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与许多人进行了大量的资金往来。”刘的判断也从侧面说明了。中国农业银行此前表示,不存在我配合或协助刘进行集资诈骗的情况。她大概一开始就想设计收我的存款,我是最大的受害者。”
“我本来打算向银行起诉刘,但事发时他在逃,现在被判入狱。只能找银行。”据李介绍,根据现有证据,刘拿走其银行卡后,该银行卡在未开通电话银行的情况下,通过该渠道转出1500多万元,与他之前掌握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能说银行不负责。
李银行卡电话银行何时开通,开通流程是否符合银行相关管理规定?12月13日,该报与农业银行辽源支行核实了上述问题,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李的代理律师向本报表示,无论李之前是否有将银行卡交给刘的失误,“涉案银行在持卡人本人未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前提下,通过该渠道转移了大量资金,银行难以推诿。目前已经以新的案由和案值再次起诉,正在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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