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大众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在帮助大众创业创新中的税收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发布了《大众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受到纳税人的广泛欢迎。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落实的同时,及时跟进并形成了最新的指引,在2019年6月全国“双创”周期间专门推出。
截至2019年6月,《指引》针对我国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重点领域,征集了89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涵盖了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自2013年以来推出了78项税收优惠。
该指南延续了2017年的风格,在结构上分为介绍、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每个优惠项目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优惠项目的编制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适用于企业初创、成长和成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并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成果: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从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从每月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军队离退休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已“养而扩之”,建立档案、办卡的贫困人群纳入政策范围。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一是为进一步推动创新主体孵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主体扩大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的中创空;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经扩展到全国。二是为了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的聚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的授信额度由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为了进一步促进创新型人才的聚集,将降低个人所得税,用于岗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第四,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的提高,R&D费用的附加扣除逐步增加,企业在境外发生的R&D费用纳入附加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R&D费用附加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到所有制造领域。第五,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进一步放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该指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纳税人可以参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机关还将继续深化“配送服务”改革,创新服务措施,确保“双创新”优惠政策更加便捷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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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蔡羽〔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蔡健〔2015〕8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年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将在2020年政策到期后结束。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要实事求是地解决,十三五期间要根据改造后的电站装机容量(包括新增生态改造)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规定如下:
某地方奖励额度=奖励标准×某地方改造(含新生态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
奖励标准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以河流为单位,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单位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生态改造费用计入改造总投资)。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开发利用。2018年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0.3元。自2019年起,不再按配额标准提供补贴。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开发利用量超过上年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励;据此,如果未达到上一年度的开发利用金额,将根据不符合程度扣除奖励资金。同时,过剩系数换算为供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体现“冬增冬补”。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信能〔2019〕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2019〕761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法正[201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9年浙江省普通光伏发电国家补贴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省内的竞争性分配程序
拟参与2019年一般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争性分配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工作计划(见工作计划)向所在区市发改委提交竞争性分配响应函。
各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计划,对本市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初审、汇总、上报。
我局组织最终评审,最终评审活动由浙江省能源监管办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最终评审结果上报国家能源局。
二、岗位要求
(一)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及时组织当地普通光伏发电项目和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此次竞争性配置,并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地发展规划、资源条件、市场消费等因素,会同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电力等部门,及时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各地在初审时,除审查支持文件外,还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3)请省电力公司组织各区市电网企业就本地区共地电站和工商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接用问题出具相关意见。其中,区市电网企业将对其供电区域内的工商分布式光伏项目出具证明文件,并于6月25日前报我局,而不是单独出具。
(4)请宁波、温州、湖州发展改革委分别通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电公司、永强供电公司、长光配电公司,对其供电区域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和用电情况提出意见,参与本省竞争性配置,并于6月25日前报我局。
(5)我局会同浙江省能源监管办,指导各省级电力公司研究下发全省用电市场及接入系统报告、联网用电意见等配套文件。
三、时间安排
(一)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竞争性分配回函的截止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得迟于6月25日。
(二)各区、市发展改革委于6月27日18: 00前将初审意见报送我局。
(3)我局将于6月28日完成最终评审,最终评审结果将在浙江省重大项目交易网(网址:www.zmctc.com)上公布。
(4)我局审核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国家补贴招标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和电价的工作时间为6月29日-30日。
附件:2019年浙江省普通光伏发电国家补贴项目竞争性分配工作计划
联系人:洪善祥,0571-87052765;
王波,0571-87051712(传真)。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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