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高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仅指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情形,合同中关于交货地、付款地和其他合同义务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履行地的依据。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请求所指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争议标的的履行地是指请求所指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地,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收款人所在地”的规定,适用于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一切合同争议,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诉讼请求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管辖权应根据违约责任所指的合同义务履行地确定。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收货人所在地”和“履约方所在地”分别是指收货人和履约方的住所地。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效力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如果诉讼管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则本条款中的诉讼管辖协议有效。
第七条被告为接受养老服务,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将该养老机构的住所地视为其经常居住地。
第八条婚姻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属于房地产专属管辖,管辖法院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房地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第三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涉及建设工程的七个四级案件:
(一)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三)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五)装修合同纠纷;
(六)铁路建设合同纠纷;
(七)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
第十条土地租赁合同适用房地产纠纷。
第十一条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受房地产专属管辖。政策性住房包括两限房、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自办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公租房,享受国家税收、福利、优惠政策的条件,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第十二条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中,属地管辖明确具体,但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果可以根据地域管辖协议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性质和标的金额,管辖协议条款有效。
第十三条管辖协议规定,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住所地、住址、通讯地址、联系地址等信息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移交管辖权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应诉后,人民法院发现案件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已经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权限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辩护期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审查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可以依职权审查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管辖条款不属于法院管辖事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审查的案件确实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裁定依法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诉讼标的额在起诉时难以确定的,按照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级别。诉讼标的数额确定在被诉法院一级管辖范围以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管辖异议。
第十七条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公司解散、公司清算、股东名册登记、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管辖。与企业有关的类似争议不受本条管辖。
当事人依据协议提起的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总则及有关合同纠纷管辖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因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纠纷,可以以公司住所为侵权地。
债权人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不包括公司住所地。
第十八条不服指定监护人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撤销监护的申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当事人协议的管辖条款不适用于监督程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只能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条在特别程序案件中,当事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依职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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