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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认监委关于对《有机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所有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CNCA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专家在2019年10月11日前向spncprzc@samr.gov.cn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

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CNCA)已签署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果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CNCA)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则应符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的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的特殊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CNCA认可。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以分离、制约和监督接受、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加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和其他人员的报酬挂钩。

3.认证人员请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验,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方面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执业注册资格。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各认证职能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估,以满足在相应认证范围内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基础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和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在受理认证申请时,至少应披露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格的范围和有效性。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费用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投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认证的批准、取消、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的规定和程序。

5.1.8认证机构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代码、认证证书、销售证书和认证机构标志(或名称)的要求。

5.1.9向认证机构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工艺和认证产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接受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如适用)规定的行政许可,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拥有产品所有权。

5.2.2认证客户已建立并实施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体系。初次认证检查前,认证负责人及其相关方应具有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完整记录。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CNCA出版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7的要求。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在五年内未因下列情形被撤销认证证书: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出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在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

5.2.6认证客户未列入信用信息严重受损的相关主体名单。

5.2.7认证委托人至少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书、合同等复印件。

(二)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组织的,应当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以及专门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位/加工/经营场所概述。

(三)认证产品的名称、品种和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和加工能力;同一生产单位的非认证产品和非有机产品的基本信息。

(四)近三年的生产历史描述材料,如植物生产中病虫害防治、投入使用、收获等农业活动的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描述;动物和水产养殖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的说明。

⑤申请并取得其他证明。

(3)生产区(基地)说明,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区和生产区周围相邻地块的用途;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的描述、工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程序。

(5)本年度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计划,上一年度(如适用)有机产品的销量和销售量等。

(6)承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确保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得到落实。

(7)有机转换计划(如适用)。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于符合5.2要求的认证客户,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和程序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得到明确定义、记录和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负责人之间的理解分歧已经解决;

(三)认证机构有能力对认证申请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进行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认证申请;如有拒绝,应通知认证客户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直接生产和加工有机产品的认证客户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以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的准备

5.4.1认证机构根据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至少应有一名具有认证范围和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同一认证负责人的同一生产单位,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含3年)以上指定同一审查员进行检验。

5.4.3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组签发检查任务书,检查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2)检验范围,包括产品范围、现场范围、工艺范围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检查时间。

(4)检验点,包括输入产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可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如适用)等。

5.4.4认证机构可以向认证负责人发出现场检查通知,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负责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核后,提交认证委托人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和运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验计划应:

(1)涵盖所有认证产品的所有生产活动。

(2)涵盖所有与认证产品相关的加工场所和加工类型。

(3)涵盖所有认证产品重新包装或分割的地方(如适用)。

(4)对于一个组织(如农业合作组织或“公司+农户”组织)中有很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首先要对该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该组织的产品类型、生产方式、地理分布、生产季节等进行风险评估,然后结合风险评估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小于农户数的平方根(如有小数四舍五入),当农户数不超过10时,应对所有农户进行检查。如果认证机构批准的人工日数不能满足现场取样检验的要求,检验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工日数。

(5)制定检验计划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本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的机构内部生产体系、种植养殖品种、规模和生产方式的差异。

③以前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如适用)。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加工、分装和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如适用)。

5.4.6现场检验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或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节等原因,认证期内首次现场检验不能覆盖全部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补充检验。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验前至少提前5天将认证负责人、生产单位、检验安排等基本信息提交至CNCA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当地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验计划、方案等基本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检验前至少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部门沟通,协调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验证生产、加工和操作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根据第5.2.7条提交的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并确认生产、加工和操作过程与认证依据之间的符合性。

5.5.1检验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果生产单位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还应注意其对有机生产或加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控制措施。

(2)采访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验员和操作人员。

(3)审核GB/T 19630中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

(4)平衡认证产品的产量和销量。

(5)验证产品可追溯体系、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6)评价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

(7)确认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的质量状况,评估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收集必要的样本。

(9)验证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如适用)。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向被检查方和认证委托方进行确认。

5.5.2产品样品测试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验的技术文件,并对抽样检验的项目和频率提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所有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对生长期的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查,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测试项目。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委托人认证产品的唯一原材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则至少应对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如果在认证证书签发前无法收集样品并送检,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并取得检验结果。

(三)认证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4)允许用于有机生产或加工的物质残留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不得检测有机生产加工中禁用的物质。

5.5.3检查原产地的环境质量

生产加工作业中的认证负责人或其分包商应由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出具产地环境质量监测(检测)报告。产地环境质量可采用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体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产地环境质量符合GB/T 19630的证明材料

5.5.4有机转化的检查

(1)当存在多年生作物的平行生产时,认证负责人应制定有机转化计划并获得认证机构的事先确认。转换计划实施后,必须每年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进行验证确认。未按照转换计划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进行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位需要经过有机转化,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的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理申请的日期。

输入检查

(1)GB/T 19630附录所列物质允许用于有机生产或加工。

(2)对于未列入GB/T 19630附录的物质,CNCA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发布有机生产和加工投入的临时补充清单。

5.5.6检验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其检验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验报告应描述5.5.1至5.5.5所列各项要求的检验情况,并逐一描述检验证据、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采用现实的方法进行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利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的理解。不符合不得用概念、不确定和模糊的语言表达。

(3)检验报告应附有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声像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信息,评估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并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认证机构应向认证负责人提交检查报告。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和产品检测结果的基础上,考虑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特点、认证负责人及其相关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的使用、环境保护、区域社会或认证负责人的质量和诚信等因素,做出认证决定。

5.6.2认证机构应向符合下列要求的认证负责人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2和3)。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和其他审计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尽管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和其他审核证据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了认证机构的验证。

5.6.3认证负责人的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不予认证。

(一)提供虚假信息、不诚实的。

(2)未建立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实施。

(3)被列入信用信息被严重破坏的相关主体名单。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过程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被禁用物质污染的。

(5)产品检验发现禁用物质。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7)认证场所外存在再加工、分装、分割的情况。

(8)一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吊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9)不符合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不符合认证要求。

(10)检测(监测)机构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

(11)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投诉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决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投诉,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督部门申诉。

6.认证后管理

6.1认证机构应至少每年安排一次对认证机构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被认证产品的类型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当地质量、安全和诚信的总体情况,科学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和项目。同一认证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多个生产季节的,需在取得证书后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验。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对至少5%的被认证机构进行不经通知的现场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的检查组应在到达现场前48小时内通知被检查方。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认证组织的变更信息,并对被认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确保其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6.3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认证机构应明确规定被认证机构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关于法律地位、商业地位、组织地位或所有权变化的信息。

6.3.2被认证组织的管理和联系地址变更信息。

6.3.3有机产品的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条件、工艺或生产加工场所发生变化的信息。

6.3.4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的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环境污染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过程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被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予以处罚。

6.3.7采购的原材料或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的要求。

6.3.8不合格品的撤回和处置信息。

6.3.9销售证书的使用。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书和有机代码

6.4.1销售证书是认证产品所有人向买方提供的交易证书。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书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并在认证产品销售过程中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4),以确保有机产品销售过程的数量可控、可追溯。对于使用有机代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能不会颁发销售证书。

6.4.2认证机构应审查被认证产品、发票、交货凭证(如适用)等的范围和数量。认证机构和买方之间签署的供应协议。出具符合要求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整改,否则不能发放销售凭证。

6.4.3销售证书应由认证机构移交给买方。认证机构应保留一份已签发的销售证书副本,供认证机构审查。

6.4.4认证机构应根据编号规则(见附件6)对有机代码进行编号,并采用有效的防伪和可追溯技术,以确保每一个签发的有机代码都能追溯到其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认证机构不得向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客户发放有机代码。

6.4.5认证机构应负责监督和管理其签发的销售证书和有机代码的正确使用。

7.重新认证

7.1被认证组织应在认证有效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重新认证申请。

当被认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和加工过程没有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可以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重新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节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复证检验的,被认证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认证机构确认,重新认证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7.3对于超过3个月不能重新认证的生产单位,按照初始认证执行。

8.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的最后期限加12个月。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2和附件3的要求。被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认证机构应当在其有机认证证书中标明相应授权使用产品的商标信息。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CNCA“中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站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以该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为依据颁发认证证书。

8.2认证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8.3认证证书的取消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8.4认证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8.5认证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8.6认证的恢复

8.6.1证书被取消或撤销后,认证机构无论如何不能恢复证书。

8.6.2如果认证中止,认证机构只有在认证中止期满且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完成并得到确认后,才能恢复认证。

8.7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只能作为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标有“有机”和“ORGANIC”的字样和图案。

8.7.2暂停认证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被认证机构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被认证机构应对相应批次的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封存。

8.8如果认证证书被取消或撤销,被认证机构应将被取消或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退回认证机构,或者被认证机构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的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的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取消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宣布证书和标志无效。

9.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及时向CNCA网站“中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报告认证活动信息。

9.2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通过CNCA“中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站向其报告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机构名单及暂停或撤销的原因,并予以公布。

9.3认证机构在获悉被认证机构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和被认证机构所在地的认证监督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9.4认证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CNCA提交上一年度的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发证书数量、认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证书清单、原因分析等。

10.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

2.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格式

3.有机转换证书的基本格式

4.有机产品销售证书格式

5.有机产品认证编码规则

6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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