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中旬,北京网络产业协会与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联合举办了“VPN相关违法行为刑法定性研究”闭门研讨会,旨在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和司法判决依据,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近年来,国内网络黑行业发展迅速,与VPN软件相关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但是,大量生产、销售VPN软件的行为已被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认定为“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罪”、“非法经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三种不同的犯罪。
因此,为了解决不同地区不同犯罪等司法裁判问题,政府相关单位专门组织了此次研讨会,召集了网络犯罪刑事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电子数据评估师、相关研究机构网络技术专家、高校法学教授等相关法律技术专家。VPN技术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划分,与VPN相关的涉嫌犯罪的定性分析,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识别、质证、案件调查。
在这次研讨会上,主要确定了五个问题:
1.虚拟专用网是一种中性技术
VPN是计算机网络的通用技术,常用于防火墙、路由器等应用场景,具有安全加密和加速传输的特点。员工可以通过VPN连接到企业内部网络,这种技术本身不存在直接违法的问题。
2.利用虚拟专用网技术严厉打击非法活动
除了合法使用之外,VPN在网络黑产业链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VPN可以被犯罪分子用来访问国外的非法网站,收集和灌输恐怖主义、色情、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等非法信息。,并开展网络诈骗、赌博、贩毒、恶意攻击等相关网络犯罪活动。执法机关要根据相关行为涉嫌的具体罪名,严厉打击滥用VPN的犯罪行为。
3.将生产销售VPN软件和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定为提供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和工具的犯罪是不恰当的
《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
提供专门用于入侵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入侵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入侵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和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但从技术角度来说,VPN并不是专门用来入侵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也不具备入侵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另外,使用VPN软件后获得的信息不一定包含非法内容,不能认为VPN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软件。因此,《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对非法生产、销售VPN软件的定罪。
4.违反有关规定超范围经营业务,以及违法经营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目前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具备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互联网国际数据传输服务、国际数据通信服务等业务资格,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专线出租服务。其他企业如果涉及上述业务,必须先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会有非法经营嫌疑。
5.制造和销售虚拟专用网软件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目前国内黑产业链中常见的制造、销售VPN软件的行为,应被列为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之一,可以受到《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对于制造、销售VPN软件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首先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
据了解,在研讨会召开之前,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法律法规,包括5月10日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三项核心标准。5月28日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10月26日发布的《密码法》等。,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今年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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