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年后在街头殴打一名教师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前报道,栾川实验中学毕业生常将车停在路边,骑电动车时拦住老师张某某,大声问“记得不记得”,一边喊一边不停地打张某某的脸。张某某从未还手。在双方不断的对抗中,常任瑶至少5次狠狠的打了张某某的脸,伴随着大声的辱骂和斥责,而张某某则自始至终没有还手之力,一直和常任瑶争论不休。
随后,33岁的常被带上法庭,案件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常犯有寻衅滋事罪,犯有“找借口、制作视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后,常又拒绝接受的上诉,因为这对社会没有危害,他可以依法申请缓刑和申请改判。
到现在,要求二审的结果也出来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年零六个月。这个裁决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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