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高薪员工跳槽
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员工跳槽时的“偷羊”是主要形式。大部分都是被同行业高薪挖走或者承诺给业绩股。
胡某,浙江某公司某电化厂原开发科长,高级工程师,是公司某乳胶系列产品的项目负责人,掌握了该产品的工艺、配方、销售等全部商业秘密。工作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保密义务劳动合同和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当胡得知自己没有被列入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时,他打算离开公司。东阳一家塑料厂答应给他高薪,并任命他为副总经理,于是他跳槽去了公司。
胡利用他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和业务资料,建造了一条胶乳生产线。原公司查明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还出具了律师函。但公司和胡还是各自为政,大量生产乳胶,销售给原公司所有客户,导致胡原公司乳胶产品价格和销量大幅下降,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经过庭审,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钟表业之旅
商业贿赂,非法盗窃
浙江某化工集团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办公室主任、市场部主任等四人,已与山东某公司秘密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包括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共工程技术等。)化工集团: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工程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与回收二甲基酯和氯甲烷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操作程序,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另一方应向四人支付85万元的技术转让费。截至事件发生时,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已达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被判处3年监禁,罚款10万元人民币。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知半解: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通过以前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构成要求]
1.本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但过失也可以纳入“明知有前款所列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
[提起诉讼的标准]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校对:任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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