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应依法公布以下文件,否则程序违法。另外,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认真审查公告内容是被征收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重要环节,不容小觑。在整个征地项目中,以下三个公告非常重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拟征地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称为“征地方案公告”。
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必须注意:公告发布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种植、种植和修建的所有附着物和青苗,在土地被征收时不予补偿。
当拟议的土地征用公告发布时,土地征用尚未获得批准,征用尚未开始,这被视为一个前置程序。那么对于每一个被征用的人来说,要做的就是尽快做好准备,比如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明,依法尽快更换,了解土地征用中的一些基本程序,学习重要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知道如何提供具体的法律救济。只有了解清楚,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公告
公告主体: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公告地点:在被征用土地的村或组内书面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公告时间: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告内容: (一)征地审批权限、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农业人员的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应当根据省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村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地点、土地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六)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此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情况,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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