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如果工人过了退休年龄还在工作,工伤有保障吗?“在路上”到底怎么定义?昨天,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和解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意见,对工伤保险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工人过了退休年龄还在工作,工伤有保障吗?“在路上”到底怎么定义?昨天,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和解读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意见,对工伤保险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
超龄工人没有保险
如遇工伤,单位应负责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工程保险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现在我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难以被用人单位投保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劳动者的证言,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长期以来,这个通勤怎么算呢?上班前送孩子上学;下班没回家,路上去买菜,是上下班路上吗?类似的问题已经被广泛讨论。本补充意见明确说明——今后以下班为目的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事故也认定为工伤。
此外,《意见》明确规定,员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的,视为工作原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后,按当地正常工作情况处理。
工伤后“新增费用”
社保基金按规定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增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新增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包括:
发生工伤的,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伤残津贴、保险后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在参保后为供养亲属支付符合条件的养老金。
五类特殊情况适用工伤
延迟的时间不计算为确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规定,遇到工伤的劳动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五种特殊情况下延迟申请工伤的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
包括:受不可抗力影响;劳动者因人身自由受到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限制,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因未注册社会保险机构或材料丢失而超过申请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形。
另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补助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补助金条件的,其近亲属将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一。
雇主办理工伤保险
划分注册地、生产地和经营地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由职工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登记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由生产经营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按项目投保的,应当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记者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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