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严格干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纪检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6月21日,中央组织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的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干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罚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协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罚条例》中提到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主办单位”栏中记载的部门为准。
二、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第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级或解聘后,已按规定进行调整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不会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受聘到其他类别的岗位,按有关规定不得在当前类别的岗位工作的除外。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从事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违纪违法,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应当同时降低两个岗位的级别,并根据违纪违法情况与岗位性质的相关性,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优先顺序。
六、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不按规定处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因上述情形导致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八、处罚期满后,原处罚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罚的时间从处罚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决定书中注明。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罚交流期间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原处罚决定单位合并、分立等。,由与新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单位执行原处罚决定。
十、公务员在处分期间调换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罚期限届满后,其所在机构的原处罚决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处罚决定。
十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岗处分,任何岗位级别都不能降,薪级也不能降。处罚解除后,不视为恢复薪级后再处罚。
十二、根据《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不再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按照程序作出结论,明确应当受到的处罚种类。对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和其他相应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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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忠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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