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名男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碾死,场面揪心,近日法判决他的两名好友为此赔偿20万元。

四川乐山一男子驾驶小车缓缓上路,几秒钟后突然高速倒回,男子本人被甩出驾驶室,惨遭车轮碾压身亡。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2019年1月7日晚,四川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发生这样一起离奇的车祸,被车辆碾压的男子虽经医务人员奋力抢救,但仍不幸身亡。

4月15日,记者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法院查明,事发当晚, 吕某应新婚朋友周某某和柳某某的邀请,来到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就餐。期间,吕某与周某某等几人都喝了不少酒。就餐结束后,大量饮酒的周某某被众人扶上自己车辆的后座,其妻子柳某某没有饮酒准备开车,但她由于车技不熟练,始终没有将车顺利发动。 吕某见状自告奋勇表示帮忙倒车。随后,吕某将车倒在路口。 就在吕某准备与柳某某换位时,车突然加速向后倒,吕某跌出车外,并被卷到车下。吕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吕某的家属将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共计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周某某与柳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对吕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柳某某在知悉吕某已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周某某和柳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且吕某家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桌好友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且他们也在饮酒后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故同桌饮酒的朋友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饮酒的朋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根据过错比例,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由于周某某与柳某某已支付吕某丧葬费30000元,应予以抵扣,故还需支付1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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