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周礼》中的乡遂制度
《周礼》把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划为“国”和“野”两大区域,在这两个区域中,“郊”是分界线,郊以内是“国中及四邻”,郊以外是“野”。“郊”的得名就是因为他处于国和野的交接处。“国”的本义是王城和国都,王城的城郭以内叫“国中”,城郭以外的周边地区就是“郊”,分设“六乡”,即是乡遂制度中的“乡”。郊再往外的地区就是“野”,分设有“六遂”,就是乡遂制度中的“遂”。郊分三乡,而郊分六遂。
郊设 “六乡”,野分六遂”。
乡遂的居民不仅居住地有国、野之分,身份也不同。在《周礼》中,乡和遂的居民都可称为“民”,但六遂的居民还被叫做“甿”、“氓”或“野民”、“野人”,六乡的居民则称为“国人”。
甿”古本或作“氓”、“萌”,本是指田民、野民或野人。
《孟子"滕文公上》:“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乡遂中的社会组织也不同。
《周礼"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
《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周礼》记载六乡的乡党组织,分为家、比、闾、族、党、州、乡六级,可知六乡居民还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氏族的残余形式,而六遂的邻里组织分为家、邻、里、酂、鄙、县、遂六级,完全以地域关系、邻里关系取代了血统关系。这是因为六乡居民都是国人,是当时的统治阶级,因此可以依旧沿用传统的血统关系作为团结国人的手段;而六遂居民是野人,这种血缘关系已经被打乱了。(杨宽《古史新探》)
《周礼·地官 ·大司徒》上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六乡和六遂居民都有分配耕地的制度,但作用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持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力,保持它们提供兵役和劳役的能力,后者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为的是发展农业生产,均分对贵族的负担。
六遂居民提供的主要是无偿的农业劳动,即前面提到的“籍田”,此外还要提供力役服务,提供贵族祭祀所需的牺牲,提供鸟兽、草木、玉石等特产;六乡居民主要是提供军赋、兵役和力役,当国家有重大事故时,就要召集六乡的居民从事保卫工作,还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六遂的居民就没有这种权利。
《周礼"小司徒》:“乃会万民之卒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六乡居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主要的教育课程是“六德”、“六行”、“六艺”,尤其重视“礼”和“射”等教育,如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等。乡饮酒礼不仅是尊敬长老和加强团结的酒会,而且具有商定大事的议会性质,还是选拔人才的活动。所有这些“礼”都和国人的政治权利和兵役义务息息相关。
六乡居民有被选拔的权利。在六乡中,每三年有一次“大比”,由乡中官吏挑选出贤能者,通过乡射礼来请国人评议,然后推荐到国君那里。六乡本身是兵民合一的编制,乡中的各级官吏,同时也是军中的各级将领。可见选拔的贤能同时还是武艺高强者。
从以上可以看出,六乡和六遂的局面分属两个不同的阶层,六乡居民是自由公民,有参与政治、教育和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和劳役的义务;六遂局面则没有这些权利,而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并提供各种劳役,是被剥削者。
二 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
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留有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最为典型。
《国语"齐语》记载:齐桓公时,管仲实行“三其国而五其鄙”的政策,把“国”分成21乡,其中工商之乡6个,士农之乡15个。后者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五乡一帅,15士乡可编为三军,中军由齐桓公统帅,上下两军由上卿国子、高子统帅。士农之乡将乡里组织和军队编制结合起来。性质与《周礼》中的六乡相同。
管仲在乡中选拔人才的办法,也和《周礼》中六乡“三年大比”相同,贤能者由乡长推荐,齐桓公亲自接见,授予官职,一年后由长官报告工作成绩,挑选贤者向上推荐,并听取乡里的意见。
在鄙野地区,每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十县为属,共分为“五属”,分设五大夫。“五属”的性质相当于《周礼》中的六遂。
从一些记载中,也能看出春秋其它一些国家保留乡遂制度的痕迹:
1、宋国。《左传"襄公九年》:宋国火灾,执政乐喜派司徒华臣准备好“正徒”灭火,即国中四乡的正卒;又令遂的长官遂正调遣役夫进入郊内从事保卫;左师、右师又命令四乡的乡正去祭祀。
2、鲁国。《尚书"费誓》:“鲁人三郊三遂”,说明西周初年鲁国已实行乡遂制。《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孟氏将辟,藉除于臧氏,臧孙使正夫助之,除于东门”。臧孙担任司寇,所调遣的正夫,当是国中乡里的正卒,即宋国所谓“正徒”。后来三桓瓜分公室,季孙氏用入其邑者不征赋,不入者加倍征赋的办法,迫使军队成员带着提供兵役的乡邑组织一起臣服于季孙氏。
3、郑国。《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郑国火灾,执政子产的做法和宋国执政乐喜的做法相似。郑国乡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能够在乡校中议论政治。
此外,春秋时期保留乡遂制度的一点,就是国人阶层的普遍存在。这些国人在战争中充当士兵,国君和大臣遇到危难,或在继承上发生问题时,常召国人来征询意见。一些国家国君的废立,国人甚至能起决定性作用,一些残暴贪婪的卿大夫也常被国人驱逐或杀死。这种现象在西周厉王时期就已有体现。
《左传"闵公二年》记载:狄人伐卫,卫懿公爱鹤,“国人受甲者”都不愿去打仗,说让鹤去打仗吧,结果卫军大败。
《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卫灵公苦于晋国逼迫,企图反抗,令公孙贾征询国人:“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国人回答:“五伐我,犹可以战”。于是卫国决定反抗晋国。
《左传"哀公二十六年》记载:越国派兵护送卫侯辄回国,卫大夫公孙弥牟召集“众”问道:“君以蛮夷伐国,国几亡矣,请纳之”。“众”都说“勿纳”;公孙弥牟又说:“弥牟亡而有益,请自北门出”,“众”都说“勿出”,结果卫侯辄不敢进入卫国。
由此可知,春秋时各国还保留有许多乡遂制度,把它和《周礼》比较,可知《周礼》中的记载不是没有来历的,还基本保留有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
三 西周时代的“六师”、“八师”和乡遂制度的关系
《周礼》中所说的乡遂制度,基本内容在西周时代已有,但参杂了许多理想化的成分,例如《周礼》说西周有六军,但从文献何金文来看,西周只有六师,到春秋时代,诸侯才有“军”的编制。
西周的主要军事力量有“西六师”、“殷八师”、“成周八师”几种,西六师又称“六师”,驻扎在西土的都城丰镐;殷八师驻扎在原殷的王畿卫国;成周八师驻扎在成周。
西周军队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征四方责”:夷戎部落被征服后,就成为西周的纳贡之臣,向西周进贡币帛、物产和劳动力,如不服从规定,就要受到讨伐。西周金文记载,成周八师曾用于征伐南夷,殷八师用于征伐东夷。
竟卣:“唯白辟父以成师即东,命伐南夷”。
小臣速簋:“白懋父以殷八师征东夷”。
“六师”和“八师”等,既是国家的军事组织,又是自由公民的地域组织。“师氏”既是军队的军官,又是乡邑的行政长官,他们除统率军队以外,还参加重要的射礼,担任贵族子弟的军事教练,掌管乡邑和降服的夷戎部落。乡邑的长官“邑人”直属于“师氏”。从金文记载看,军队的师氏可以掌管乡邑的“邑人”和“奠人”,前者相当于《周礼》中的乡大夫,后者相当于《周礼》中的野人。此外,师氏还掌管许多集体奴隶性质的夷戎部落,这应当是在奴役这些夷戎以外,把他们当作警卫队。
《周礼》中记载的“六军”制度,与文献和金文中的记载有所不同。师氏既不是六军的长官,也不是乡邑的长官,仅仅是周王的警卫队长,同时担任贵族子弟的教师。
古代雅典,军队也是由自由公民编制成的,居民组织和军事组织也是密切结合的,若干居民区构成一个部落,形成一种兵民合一的组织。雅典除了有自由公民组成的军队外,还有奴隶编成的警察。这和西周很类似。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西周军队中还设有治民的官职,如管理土地的“冢司土”、管理种植的“司蓺”、管理畜牧的“司牧”和管理耕作的“司佃事”等民官。因此对《尚书"牧誓》中,武王在作战前列举“司徒、司马、司空”等民官也就不奇怪了。且由于乡邑组织是由十进制的氏族组织演变而成,故而军队编制也采取十进制。
《尚书"牧誓》:“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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