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是指公安机关已经完成案件的侦查取证,移交检察院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注明相关具体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切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被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前羁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包括审查起诉期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会被起诉吗?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明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公诉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我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3.人民检察院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必要退回案件补充侦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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