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艺人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其它商业网站宣传、推广产品,在北京昌平区还发现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签名的被告产品广告牌。但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广告等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
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公众误以为原告是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原告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是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记者获悉,25日的庭审,原告两位诉讼代理人分处北京、深圳,被告诉讼代理人位于浙江宁波,杭州互联网法院利用网上诉讼平台,通过在线视频同步的方式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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