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记者李依伊记者刘学敏
什么情况下上访不受理?如何处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的不满?省委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蒋美兰应邀回答了问题。
问:什么情况下会不受理来信来访?蒋美兰:去年,我省印发实施了《河南省信访局实施〈国家信访局进一步规范信访受理程序,依法引导信访人逐级走访〉》。《依法引导来访者逐级参观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八种情况的来信来访不予受理(重新):
(一)应当但不属于省辖市、直属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下级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或者办理上级机关提出的同一申诉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在复查(复核)期限内已经受理的。
(四)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向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手段解决的,或者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六)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或者已经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七)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未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
(八)2005年5月1日前信访事项已经办结,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问:信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怎么办?
蒋美兰: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问:如果信访人不服复查复核意见,该怎么办?
蒋美兰:《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的审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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