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得缓刑假释
我觉得,可以把“一般”两个字去掉了。
这性侵未成年犯罪,难道,还有什么有情可愿吗?还有什么特殊情况?
1、性侵未成年犯罪,绝对全部是主动故意,社会影响和危害极大。
2、既然是未成年,那就无法在这种事情上,做出理智选择,不存在自愿,全是被迫。
3、刑责到降到12周岁就承担了。这性侵未成年犯罪,还能轻判,还能特殊情况下缓刑假释。请问,这个特殊情况是什么?难道,性侵者是智商为零者,这智商为零者,能想到性侵吗?
4、这性侵未成人的人群,主要是这么几类:
第一,农村留守老男人,混混、二流子。
第二,继父。
第三,权贵富豪中的变太者。
第四,部分品质极差的老师。
第五,社会流串人员,俗称街溜子们。
第六,人贩子。
这六类人,个个是罪行严重,我觉得,真没有哪一类,是特殊情况,是特殊的可以原谅的;是特殊的可以适有用缓刑假释的,我感觉,这六人类,除了判立即执行的死刑,其他的,都是轻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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