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一段疑似一男子盗窃电瓶车被人发现后遭殴打的视频,在四川乐山市民的微信朋友圈中广为流传。
网友@祥麟瑞风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在乐山中心城区滨江路北段岷江三桥附近,一名年轻男子在盗窃电瓶车时,被4名男子围住并不断抓扯。其中,一名短发男子手持手钳,多次对年轻男子进行殴打。
视频显示,抓扯中,短发男子踹了年轻男子几脚,并手持手钳打其背部和胸部,年轻男子屡次试图挣脱逃跑未果。在迫使年轻男子跪倒地上后,短发男子朝其背部狠狠地踢了一脚,此时年轻男子已无力逃跑。
几人将年轻男子拽至人行道后,短发男子高喊着让其跪下,年轻男子被迫就范,该男子又重重打了其一耳光,接着手持手钳击打其胸部,并用膝盖击打其背部。
在背部受到重击后,年轻男子痛苦倒地,大口喘气。待缓过来后,跪在地上不断磕头求饶。4名男子对其骂了几句,短发男子又踢了他一脚后,才让其离开。整个抓扯并殴打过程,大约持续3分钟。根据视频显示,被殴打的过程中,年轻男子并没有出现明显流血。
警方:抓到小偷须交给公安 男子打人涉嫌违法
6月11日晚上,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们于11日中午看到了该视频,但截至当晚9时,始终没有接到相关报警。
民警表示,群众抓小偷无疑是正确的,法律引导群众抓住小偷后,应立即拨打110报警,交给公安处理。群众抓住小偷后对小偷进行殴打是违法的,如果造成其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还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群众殴打小偷的权利。小偷对其偷盗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不是由群众作出决定。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多次打人的短发男子很明显已涉嫌违法。
提醒:殴打小偷致受伤或死亡 打人者要被法律重罚
记者在此提醒,虽然小偷可恨,再次提醒大家,殴打小偷,是具有法律风险的,如果殴打致伤或致死更是会负较重的刑事责任。在这里,记者分享一些案例给大家。
案例一:2014年7月16日21时许,黄某甲骑一辆电动车进入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旧改项目A-05块工地,因形迹可疑被时为该工地工人的被告人包剑华发现,包剑华遂联系同为该工地工人的被告人包军、廖礼荣等将他们认为系小偷的黄某甲抓获。抓获后,廖礼荣、包军、包剑华等人在工地3号楼钢筋棚处共同对黄某甲拳打脚踢。随后,包军、蒋某某将黄某甲押解到该工地项目部,并用绳子将黄某甲捆绑在项目部旁的钢管上。在此期间,廖礼荣继续多次用木方、拳脚对黄某甲进行殴打,导致黄某甲昏迷。黄某甲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同年7月21日因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廖礼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被告人包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包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害人贾某戊酒后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珠商务酒店”二楼宴会厅(郝某甲为儿子郝磊举行婚庆晚宴)拿别人的东西时,被郝小军等人发现。郝小军用拳头殴打贾某戊肩部、颈部与头部后侧,并用脚踹贾某戊腿部,用装香烟、糖的手提袋在贾某戊身后摔打,后被他人劝阻,酒店工作人员同时报警。判决结果:被告人郝小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例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琼华、王连水伙同他人于2011年3月4日下午,在本市江干区九堡客运中心站小商品城,殴打被害人孙某致被害人左眼球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害人孙某获得赔偿并谅解二被告人的行为。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杨琼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二、被告人王连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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