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后发现妻子隐瞒怀孕史
福州的江某与妻子去年结婚后不久,发现妻子肚子上不仅有妊娠纹还有一道疤,怀疑妻子之前生育过。对此妻子也坦承,的确之前怀过孕,但没有生过孩子。江某得知后如五雷轰顶,表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之前为了结婚江某曾给过妻子28.3万元彩礼,这次不仅想与妻子离婚,并想要回之前彩礼中的15万元。然而妻子并不同意退还15万元彩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江某可否基于妻子隐瞒曾怀过孕的事实而主张退还部分彩礼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本次事件中的江某与妻子去年11月领证结婚并在一起生活至今。假如江某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证明,那么他请求退还15万元的要求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视频可以得知,江某为了给付彩礼,已在外欠债30多万,如果情况属实并可以举证证明,为了婚前给付彩礼而借款等原因,导致了江某离婚后生活困难的,的确可以依法请求妻子退还彩礼。
2、妻子的行为属于骗婚吗?
一般来说,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换句话说,婚姻的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比如债务纠纷、性取向、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况,对方不知情而与其结婚的,属于骗婚。
本次事件中,在结婚之前妻子故意隐瞒自己曾经怀过孕的事实并不在其列,故此,妻子的行为不属于骗婚的行为。
3、假如存在骗婚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或是可撤销的婚姻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未到法定年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三种情况下,法院会主动出击,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同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在婚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在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或者因胁迫而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被胁迫方也可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故此,由于骗婚而缔结的婚姻在法律上属于合法婚姻,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欺骗、欺诈形式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合法婚姻。但是,今年民政部也表示了,骗婚、重婚等情况一旦被查实,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回归本次事件,妻子曾经怀孕的情形并不在如上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情形内,所以江某与妻子只能通过协议或诉讼的形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是既然选择和对方相伴到老,就贵在坦诚、忠诚和坚持。不能坦诚地婚姻注定走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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