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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深圳某公司与西丽水库管理处签订合同,在深圳修建第一座水库副坝,开展捕捞业务。10年后,水库管理处以涉及水域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为由,停止出租。十多年前,深圳某公司与西丽水库管理处签订合同,在深圳修建第一座水库副坝,开展捕捞业务。10年后,水库管理处以涉及水域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为由,停止出租。
企业随后向法院起诉水库管理处,一审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水库管理处再次提起上诉。
8月1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因此备受关注,不少媒体在庭审现场旁听。
企业投资建设深圳第一座水库副坝
西丽水库是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网的骨干工程之一,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附近的西丽湖度假村挤满了游客。
十几年前,暴雨期间,度假村面临被淹的危险,度假村大量地表污水和污染物涌入西丽水库,严重污染了水库水质。
1999年,水库管理处向深圳市水务局提出,由深圳市宝安南海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灵博湾副坝工程。修建副坝是为了恢复水库的正常容量,防止度假村被水库淹没。深圳水务局同意了这个计划。
2002年6月,水库管理处与南海公司签订了《岭博湾西丽水库副坝建设开发合同》,同意公司出资建设岭博湾副坝工程,由水库管理处负责申报、审批等事宜;水库管理处将副坝建成后的水库内湾使用权出租给南海公司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现状每十年重新签订一次合同。
据有关文件显示,凌波湾副坝建设耗资350多万元,是深圳首家民营企业投资兴建的水库副坝。此后,南海公司开始在凌波湾水域投资经营渔业业务。
2013年6月,南海公司要求与水库管理处续签合同时,水库管理处出示了《深圳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称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宜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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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深圳某公司与西丽水库管理处签订合同,在深圳修建第一座水库副坝,开展捕捞业务。10年后,水库管理处以涉及水域为一级水源保护区为由,停止出租。法院一审裁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5月,南海公司认为水库管理处已构成违约,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西丽水库凌波湾副坝建设开发合同》。深圳水务局列为第三人。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规定租赁期为10年,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深圳市现行饮用水水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合同约定的现状发生变化,被告不能与原告续签合同。
一审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000年6月被告委托的钓鱼台项目论证,以及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等证据材料。有证据表明,西丽水库与凌波湾水库完全隔离,水库不在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能作为水库水源,只能作为观光用水。
一审宣判后,第三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表明深圳市政府未给予调整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批准,凌波湾水域仍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
南山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重新协商并签订内库湾水域使用权租赁合同,故裁定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重新签订西丽水库凌波湾内库湾水域使用权租赁合同。
水库管理处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是否是水源保护区是重点
在8月16日的庭审中,涉案海域是否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上诉人认为,他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水域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一审判决不承认这一事实。
此外,一审判决要求双方重新协商并签订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的申请执行判决。所以一审判决没有执行权,应该撤销。
被上诉人认为,凌波湾水域原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但副坝建成后,该水域应调整为景观水范围,上诉人和第三人有义务和责任调整和变更保护区范围。上诉人和第三人引证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图显示,凌波湾水域仍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被上诉人无从知晓整个区域,没有过错。所涉及的合同是在副坝工程充分论证、水源保护区调整后正式签订的。被告拒绝续约,已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件尚未在法庭上宣判,仍在由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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