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教师因嫉妒杀人 被判无期
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 抑郁教师对其儿女下杀手
抑郁症被喻为“心灵感冒”,它到底有多可怕?一个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骨折留疤后开始抑郁,因为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竟然对其一双儿女痛下杀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甘肃省高院对李晓娟杀人案刑事裁定书,李晓娟主观恶性较深,犯罪目的明确,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晓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无期徒刑的判决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严重的精神障碍者,精神抑郁而杀人,这样的量刑和裁决是否准确?抑郁教师杀人案给我们以怎样的启示?
>>她上诉不服判决
赔付60万有酌定量刑情节
甘肃省高院刑事裁定书显示,李晓娟,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今年32岁,本科学历,合作市某小学教师。
2016年8月23日14时许,李晓娟驾车带着女儿来到其表弟在合作市经营的广告装潢门店,趁表弟王某及其妻子唐某外出期间,将其一双儿女从店内带走,用车拉至鹿儿台水电站水坝附近,李晓娟先后将表侄子阳阳、表侄女馨馨抱到水库崖边推下,随后自己跳入水库。李晓娟落水后本能地抓住水库岸边的树枝爬上岸。经警方查找,8月24日在水库中寻找到馨馨和阳阳的尸体。经勘验,馨馨系生前溺水窒息而亡;阳阳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致昏迷或濒死期溺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娟在公公闹某的家中被警方带走。2016年8月24日被刑拘。经鉴定,李晓娟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当日向警方报案,案发后向王某唐某支付了60万元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
2017年11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李晓娟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自首情节及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晓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晓娟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晓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她给丈夫发短信
“我把人杀了,我不想活了”
李晓娟究竟为什么这么做?
“我和李晓娟是亲戚,无冤无仇。”据裁定书中王某、唐某提供的证言披露,事发当日中午12时许,李晓娟驾车带着女儿到门店,唐某和丈夫王某出去购买灯具,让李晓娟在店里把孩子们看一会儿。
夫妻俩回来后发现,李晓娟带走了孩子们,还拿走了唐某的电话。王某就给李晓娟打电话,她说带着3个孩子在市里玩一会就回来,夫妻俩起初也没太在意,可之后孩子喝奶的时间到了,王某拨打数十次电话催问,李晓娟却总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告知他们的具体位置。
情急之下,王某联系了李晓娟的丈夫银某,但银某也一直联系不上李晓娟。傍晚6时左右,正在和银某一起寻找李晓娟的王某突然接到李晓娟女儿的电话,孩子在电话里哭着说:“妈妈把馨馨和阳阳推到河里了……”夫妻俩赶紧赶往事发地,并报了案。
事后,银某表示,当天下午5时许,他曾收到李晓娟用唐某手机发送的短信:“我把人杀了,我不想活了。”接到女儿的电话后,他赶紧给父亲闹某打电话。
据闹某回忆,他大约晚上7时赶到鹿儿台水电站库区,看见孙女坐在儿媳妇李晓娟车的副驾驶上,哭得很大声。他赶紧跑到大坝坡下,只见李晓娟在坡下的一棵桦树跟前站着,哭得很厉害,闹某见其精神异常,就打电话报了警,并找人帮忙将李晓娟拉上来带回家。之后又联系库区泄水,帮忙寻找两个孩子的尸体。
之后,银某和王某在木多村父亲的家中见到李晓娟,她双手紧握,嘴里一直重复说着“我也不知道怎么这么做了”。
抑郁教师因嫉妒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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