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网5月24日电-昨日,重庆市金融办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该指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地银行应为重庆商业银行及其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主动报告异常现象的银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注销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以下是原指南的摘录: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的通知
豫政发[2018]1号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管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重庆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小额信贷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人民币存款账户用于注册验资、日常结算、现金收付、贷款及利息结算、融资展期、财务结算、分支机构运营等。外汇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管理、外债管理、待付外汇结算资金管理、财务结算等。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重庆市商业银行及其重庆市分行。
小额贷款公司因融资业务需要在市外开立银行账户的,只能用于核算相关融资资金,在偿还融资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
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外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应当报市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开立。在市外开立外债相关专用账户的,应当报市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开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当选择自愿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主动报告异常现象的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达成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账户使用情况和主动报告异常现象。
第六条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为筹建其小额贷款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和市监管部门签订《三方共同管理资金协议》,并凭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共同管理账户资金划转通知》办理资金支付。开户银行应具备开立离岸账户或NRA账户的资格。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开户许可证、开户协议、变更申请、撤销申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区、县级监管部门备案。每半年后一个月内,将公司基础账户银行打印的《已开立结算账户清单》报送市、区、县监管部门。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工资、奖金、费用和提现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可以用于贷款和收利息。
第九条除支付贷款、费用、分红等合规性款项外,小额金融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入小额金融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并在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监管部门提交所有银行存款的电子副本。
第三章银行账户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备案管理,资金流向的调查分析,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的筛选,对异常现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及时向市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市、区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对外披露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负责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出现异常现象时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监管不到位的银行,市监管部门指令小额贷款公司销户。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指引规定或填报虚假账户信息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与高管人员或股东进行监管会谈、从监管评级中扣分、从高管人员考核中扣分、行业内通报批评、现场检查、取消相关董事和高管人员资格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公司开户,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本指引实施前,小额信贷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本指引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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