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出租人降低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租金的通知
晋水发[202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缓解住房租金压力、稳定就业和保障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省税务局决定继续落实出租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租免交政策,进一步支持减租减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济的条件
因疫情影响,2020年减免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本通知所称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电影、美容美发、交通、会展等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类型限制。
本通知所称减租一个月以上具体包括:出租人免交一个月以上的租金;或者通过配额或者比例的方式减租或者免租。根据有效合同计算的减租或免租金额相当于一个月以上的免租。
二、减免金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3个月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减免税总额不得超过出租人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总额。
3个月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减租前出租人拥有的全部房产和土地的自用和出租情况,以2020年1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乘以3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减租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型商业建筑、商场等出租人, 今年上半年已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并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场和工业园区,如果减免对象还包括本通知所列服务行业的小微企业,且今年上半年的减税额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应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限额,可提出补充申请。 但两次申请减免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不得超过3个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也不得超过出租人对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总额。
三、处理方法
首次申请免税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在2020年下半年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享受当期相应的困难减免。提交的材料包括: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报告;
证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的相关资料,包括:出租人减租基本信息采集表、房地产租赁合同、减租补充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证明减租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权属信息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地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及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有关事项的通知》,纳税人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从2020年8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已经在今年上半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以及因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减免而申请减税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今年上半年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相关资料,同时提交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减免相关资料。
纳税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和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承租国有住房的个体工商户,推进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租金核减后出租人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扶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就业和保障就业的意义,加强税收宣传引导,认真落实政策,有效采取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出租人降低租金,积极发挥促进居民和市场主体就业的重要作用。
优化纳税服务。要充分考虑疫情对纳税人的困难和影响,创新管理方法,减少处理时限,简化审批流程,大力精简数据。审批过程中不允许添加无关材料或提高享受门槛,不允许纳税人重复跑,尽可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受疫情影响提交的资料不全,但不影响实体判断的,可以允许其进行差额处理,限期改正,方便纳税人申请享受。
及时审核处理。我们应该密切注意这项政策的实施。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审批和运营方式,积极回应纳税人的关注,不断完善服务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下半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内享受当期优惠政策。
请将当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附: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出租人减免税基本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出租人减免税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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