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广河高速龙门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王锡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条件,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增加处罚决定700多万元。
2017年7月6日12时55分左右,广东省惠州市广河高速龙门段广州至河源方向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52.17万元。事故发生后,省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检查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广河高速龙门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7·6”广河高速公路龙门段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立案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王锡荣。为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律权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省应急管理部门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行政强制申请,申请法院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人王锡荣进行行政强制。
省应急管理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揭露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加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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