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最新版本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次修订:及时反应的决定。
与旧版相比,新版有哪些主要变化?我们按如下方式组织: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城乡交通委员会、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开发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山东省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郑路办发〔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城市市政工程和规模以上农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投资不足30万元、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施工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许可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土建工程、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性农村建设项目和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建设项目(不含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项目)。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对于市政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标的是申请施工许可的最小单位,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段是申请施工许可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建设条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分解为限额以下的多个项目,以避免申请施工许可。
除单独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割成若干部分申请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程序应当与施工许可相结合,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出具处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已经办理。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设项目已经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设规划红线及其配套管线等项目中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已经认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的,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或者将项目肢解后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认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直接发包的审批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现场已基本满足施工条件,房屋需要征用,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签署工程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署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根据施工项目特点制定的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高度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门的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发证机关申请。
(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完整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建设单位,待信息全部补正后,审批时间相应顺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原证明退回发证机关备案。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数量和期限的,自动作废。
第十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原因、在建地点和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审核施工许可证。暂停施工期间,应同时暂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条件变化、延期施工、暂停施工、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及时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逃避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分解工程的,由发证机关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1%至2%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点击此处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至10%的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七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许可证;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建设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复制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编号组成,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数字是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数字为工程序号,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的序号;17-18位数字为工程分类编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加附件(附件3),可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发放,与施工许可证一并使用才能生效。待签发的附件应在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之前,仍使用现行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等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2层及以下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鲁建发〔2015〕4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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