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谏光电
深圳市连谏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后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通知书》,最后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2014年分时传媒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占连谏光电披露当期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连谏光电本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9,216,192.94元和人民币19,216,192.94元,占连谏光电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连谏光电2014、2015、2015、2016、2016、2017年度报告出现虚假记载。
今年5月9日,公司宣布连谏光电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84起案件的诉讼材料,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57,833,467.25元。
截至2019年底,投资者诉讼案件274件(包括正式立案和诉前联合调整等)。),涉及总金额1.6635亿元。经公司管理层分析讨论,参照类似案件的司法判决结果,本着审慎的原则,截至2019年底,除私募机构股东外,涉及投资者诉讼的诉讼债权金额预计应计负债6500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非法信息披露受到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赔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
长期代理投资人的蒋律师表示,光电的理赔条件是:2015年4月1日之前至2017年12月8日买入,2017年12月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人。具体理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圣天马
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最终2019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已发现天马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徐茂栋及其控股企业与天马股份有关
2.天马股份没有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2.天马股份没有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
4.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股企业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5.天马股份成立基金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要求披露
* ST天马的理赔条件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含)买入,2018年4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具体理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3.圣福冈
2018年3月21日,抚顺特钢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通知书》,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抚顺特钢有以下违法事实:
1.抚顺特钢2010-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录
2.抚顺特钢2013-2014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3/10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3.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4.抚顺特钢2014-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录
5.抚顺特钢2010-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录
6.抚顺特钢2010-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至2017年,抚顺特钢连续多年以虚假记录违规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今年5月19日,公司宣布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155件,法院已受理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的索赔总额2816.92万元。
长期代理投资者的蒋律师表示,ST福冈的理赔条件为: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买入,2018年9月21日或之后因持续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具体理赔条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要求索赔人提供材料
1.股票交易结算单或发货单原件(由销售部门盖章);
2.开户申请表原件(营业部盖章);
3.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系电话和地址邮政编码。
上述材料免费审核后,律师将进一步向符合索赔条件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相关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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