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拆迁补偿纠纷越来越多。对于大部分被拆迁的人来说,拆迁程序是怎样的,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们迫切想知道的问题,对于尽快做好拆迁各个环节的准备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正当利益。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以征收决定和补偿为中心。

关于征收决定

首先,制定一个补偿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在实践中,征收补偿方案的提出出现在征收决定之前,是征收房产税的重要程序。被征用者必须积极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告知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标志着征收项目的正式启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恢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救济程序。

第三,组织调查和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堤坝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调查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征收补偿

一、赔偿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

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和搬迁费;

赔偿因收回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补贴和奖励。

在实践中,第三项将对住房的商业用途进行补偿。补助金和奖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的工资总额。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是法律评价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立了“市场比较法”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个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并具有相应资质。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审查评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也就是说,评估的两种直接救济方式是申请审查和申请专家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以多数或随机选择的方式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评估机构。这是审查和评估链接合法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点。

四.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换的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易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计算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房屋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必须依法得到满足。

5.签署赔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收费或者房屋使用、生产损失、停业、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期满等事项,采取补偿措施、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和安置补偿协议等。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做出赔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在签订补偿方案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报告。房屋征收。被确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提醒一下,赔偿协议和赔偿决定不能同时存在,即赔偿协议签订后不会再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决定是在没有签署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做出的。

七、搬迁前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前应当给予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强迫被征用人员迁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八、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县两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往往被称为“司法强拆”,是拆除城市房屋的最后一步。

最后,律师要提醒大部分被征收人,这些是国务院590号令规定的骨干和核心内容。不难看出税收决策、补偿决策、房屋价值评估三个程序的决定性意义。税收决定项目启动,价值评估决定补偿金额,补偿决定指向司法拆迁。所以掌握这三点,是实践中大多数被剥夺者最关心的问题。每次被剥夺自由的人问律师:该不该看拆迁法?律师会回答这个问题:请看国务院59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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