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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律之家

▌提出了问题:

2015年6月,李受朋友委托,归还信用卡5万元。然而,当李输入的卡号时,错误地将两位数颠倒过来,导致5万元被转到一个陌生人的账户上。后来得知,该账户为廉江居民陈某所有。这个时候,李该怎么向要错的五万块钱呢?

▌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他人遭受损失,自己获得利益。其中,获得不当利益的称为受益者,遭受财产损失的称为受害者。因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是即时事实,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受益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正增长和财产负增长。财产正增长,是指财产不是增加而是增加;财产负增加是指财产应该减少而不是减少。比如A在餐厅吃饭的时候,服务员误把别人点的一块蒸熊掌放在A的餐桌上,A不知道就很快擦干净了。甲方财产虽未正增加,但应视为财产负增加,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方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2.对方吃亏。比如B的羊和A的羊混在一起,A把它当自己的羊养了半年,但是B吃亏了,A得利了,构成不当得利,A应该返还B的损失..

3.得失有因果关系。

4.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二世。不当得利的排除

不义之财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当然,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其实并不是不当得利。常见情况有:

1.给付是履行道德义务,比如抚养误认为自己有抚养义务的亲人;给救死扶伤的人支付报酬;付给成功的媒人;民间互惠等。

2.债务人偿还未偿债务。

3.因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品、支付嫖妓、支付情妇等非法原因导致的支付。而非法的原因只存在于收受方,比如向绑匪支付赎金,向国家工作人员索贿。

4.反射行为。指一方从某种行为或事实中获益,但并未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形。比如A航务局投资5000万建灯塔,附近的渔民经常利用灯塔在夜间捕鱼,因此捕获的鱼比以前明显增加,渔民并不构成不义之财,因为没有人遭受损失。

▌三世。举证责任分配②

不当得利一般有三种原因:因给付不当得利、无给付不当得利、无给付不当得利。

就因给付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例如因合同无效或解除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给付前是有原因的,即存在法律关系,这是一个积极的事实,原告举证没有困难,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无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对全部三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就无给付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如果原告对被告的得失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还必须对被告的“无合法理由”给予初步证明,则被告应对所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就不支付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只要原告证明被告获得了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就可以推定第三要件成立,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被告应当为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良后果。比如大雨漫过鱼塘,原告池塘里的鱼跳进被告池塘,原告证明了前两个要件后,可以推定被告获利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第四,不当得利诉讼,权利可以主张

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衍生的孳息。

▌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六、两个裁判案例①

案例1

裁判要点

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有法律依据,但“占有”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

案例介绍

2012年8月,原告张三与案外人王武达成口头协议,共同经营* *汽车租赁中心及物业公司。由于王武声称被告李四是其公司的财务,应王武的请求,原告张三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7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人民币175,880元汇入被告李四的银行账户。之后,原告张三被告知,他与案外人王武合伙经营的* *租车中心被注销,他与王武合作的其他公司也被注销。合伙期间,原告张三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取得公司的营业利润。原告张三要求王五返还其出资,王五未予返还。现原告张三已无法与王武联系,遂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李四不公正受益。

判断原因

关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所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取利益,他人因此遭受损失。至于“取得”,应该指的是瞬间的行为,而不是持续的“占有”状态。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有法律依据,但“占有”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原因的缺失是不当得利的本质要素。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的,一方将从他人的履行中获益,应视为有法律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原被告承认原告与案外人王武存在合伙关系。即使合伙关系只有口头协议,协议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与案外人王武有在先的合同关系,原告应王武的要求将款项汇到被告账户,这是他根据协议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向王武收取的款项不违法,因此被告取得该款项有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不当得利的方式获得这笔钱的。即使原告主张案外人王武与被告串通欺骗原告,原告也应以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起诉王武。因此,原告的申请不被支持。

案例2

裁判要点

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案例介绍

原告张三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全部还清。原告张三更信任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因信用卡贷款到期,没有时间在银行网点排队还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交付现金1.5万元,并要求原告通过其网上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5万元。同一天,原告进行了网上转账,并从自己的账户向被告的账户汇款。原告因电脑故障,意外操作两次,多汇款1.5万元。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后来不退,于是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汇款及利息。

判断原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交付现金1.5万元,要求原告将1.5万元汇入被告账户。原告通过网络转账,不慎操作两次,多收1.5万元。原被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因此被告额外收取人民币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万元抚养费。

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来源: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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