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租赁双方自行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房屋租赁企业提供服务交易等租赁方式。

根据示范文本,“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信息,另一方应积极配合提供”。通过披露本人信用记录信息,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保护承租人和知情权

出租人应说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明确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明确房屋的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应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的信息提示,我们可以避免房屋所有权的缺陷,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

合同中没有规定租金调整的次数和幅度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房屋租金

根据示范文本,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租金调整的数量和范围,出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增加租金。它强调对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房东和房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民的信息

阳台储藏室空等非住宅用房不得出租居住

示范文本第2条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民的信息,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赁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住宅用房空不得出租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根据示范文本,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应当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除了在房屋交易部门的窗口备案,还可以通过手机和电脑在线备案,快捷方便。当事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和结算、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具体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居住、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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