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65股票简称:ST京古公告号: 2019-047

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述内容:2019年6月20日,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与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合法拥有的位于普洱市景谷县温明路34号的外贸办公楼转让给森达公司。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15万元,含税价格为人民币960.75万元。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资产出售对公司当期财务结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一、出售资产概述

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出售公司在普洱市景谷县合法拥有的外贸办公楼,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交易对手协商,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相关正式协议确定后或网站公告2019-038号)

二、资产出售进展

上述方案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云南大平拍卖有限公司受公司委托对上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森达公司中标,并在第一次拍卖阶段支付定金100万元。2019年6月20日,本公司与森达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其中规定公司将位于普洱市景谷县温明路34号的合法拥有的外贸办公楼转让给森达公司,交易价格为人民币915万元,含税价格为人民币960.75万元。

三.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

1.交易对手名称: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670864895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威远镇人民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注册资本:4833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1月29日;经营期限:2008年1月29日至2038年1月29日;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2.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其他关系。

3.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森达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为:营业收入392,115.75元;净利润9,473,187.02元;总资产594,400,143.04元;净资产593,111,119.17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森达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为:营业收入146,171.81元;净利润38,541,125.38元;总资产607,105,028.75元;净资产605,549,084.89元。

4.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理。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

受让方:京固森达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标的资产基本信息

该房产位于景谷县中心城市景谷县温明路34号。一共6层,里面2-6层。产权证号为:云景谷县第0001108号,产权人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屋,用途:商业服务用地/写字楼;总宗地面积:988.4㎡,建筑面积:3625.04㎡,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12.43㎡;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类型:办公楼,房屋竣工时间:2001年;使用年限:2017年2月6日至2048年11月9日。

第二条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915万元,含税价格为人民币960.75万元。

第三条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及权属登记的办理

本协议中所认购资产的转让价款支付及所有权变更登记按以下方式进行:

3.1乙方应于2019年6月24日前按照拍卖公告和购买说明书的要求向甲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余额,金额为人民币888.2万元。

第3.2条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立即按照相关程序为乙方办理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手续,使乙方能够合法取得标的资产。

第4条发票和税务负担

第4.1条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价款后,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4.2在本协议项下的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一切税费均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标的资产的交付

交付时间:乙方根据本协议第3.1条向甲方支付交易价款尾款后,双方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完成目标资产的交付,双方共同指定人员验收目标资产,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签署资产交付清单确认。

第六条承诺和保证

第6.1条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并有权对其进行完全处置。标的资产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不设定抵押、信托、托管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不涉及诉讼或仲裁形式的重大纠纷,不涉及监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任何其他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第6.2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资产交付给乙方时止,甲方承诺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对任何、部分或全部标的资产设定抵押、信托、托管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6.3条甲方保证标的资产无权利共有人。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及转移手续;

第7.2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向乙方交付标的资产前采取安全维护措施..双方完成交付后,乙方负责基础资产的安全维护;

7.3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7.4自产权转让手续完成之日起,标的物的所有权、收益、处分权及其他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乙方行使权利;

第7.5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以外的其他方,也不得与乙方以外的其他方签订其他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合同法律文件..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易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8.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每延期一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果甲方逾期15天未向甲方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3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则每逾期一天支付给乙方的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赔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果乙方逾期15天未向甲方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本次资产出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和战争等自然现象、国家政策和其他社会现象。

9.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天内通知本协议的其他方,并向其他方出具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9.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4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暂停履行15天以上,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9.5条如一方先违约,不得以其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十条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10.1条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和争议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10.2条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效力、解释和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及其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V.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出售的资产为闲置或不适合公司发展的固定资产,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此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产业调整和转型升级。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财务结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600265股票简称:ST京古公告号: 2019-048

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2019年6月21日,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与郭经友好协商,签订《设备购销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将以283万元的销售价格,将法定属于松香厂的锅炉、储油罐、机床、分馏塔等60台废旧机械设备打包出售给郭。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资产出售对公司当期财务结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一、出售资产概述

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在公司第三车间出售部分闲置机器设备,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交易对手协商,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按照定价基础,以不低于相应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90%的价格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确认相关正式协议或合同后,签字。网站上发布的公告,编号:2019-038)

二、资产出售进展

2019年6月21日,公司与郭经友好协商,签订《设备购销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将以283万元的销售价格,将法定属于松香厂的锅炉、储油罐、机床、分馏塔等60台废旧机械设备打包出售给郭。

三.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

1.交易对手名称:郭;性别:男;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址:重庆市垫江县贵溪镇龙凤四组;近三年就业情况:重庆久博物资有限公司是业务经理。

2.交易对手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其他关系。

四、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卖方: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

买方:郭

第一条标的资产基本信息

第1.1条设备位于景谷县正兴路261号景谷县松香厂。机械设备60项,包括锅炉、储油罐、机床、分馏塔等。大部分机械设备由于长期闲置,没有维修保养,已经报废。

第二条售价

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数量大、体积大,拆卸困难,不能满足现场称重的条件。所以厂区内的机械设备是打包出售的,所有机械设备的打包价为283万元。

第三条支付条款

第3.1条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乙方抵消货款。乙方应在设备交付完成后5天内向甲方支付所有剩余交易款项。

第3.2条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付款后,应立即配合乙方移交资产,以便乙方合法取得标的资产。

第4条发票和税务负担

第4.1条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价款后,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2双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收取的交易税费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标的资产的交付

第5.1条交货地点:甲方在普洱市景谷县的松香厂。

第5.2条交付时间:双方同意在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283万元人民币后,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人员验收标的资产,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签署资产交付清单确认。

第六条承诺和保证

第6.1条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并有权对其进行完全处置。标的资产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不设定抵押、信托、托管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不涉及诉讼或仲裁形式的重大纠纷,不涉及监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任何其他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

第6.2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资产交付给乙方时止,甲方承诺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对任何、部分或全部标的资产设定抵押、信托、托管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6.3条甲方保证标的资产无权利共有人。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进行资产转让;乙方应在交货完成后3个月内将设备从甲方厂区拆除并运输。乙方应自行处理设备的拆卸。乙方对拆除过程中的所有安全问题负责,并对相关费用和造成的工业事故及损失负责。

第7.2条设备拆除过程中,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不得拆除电力、水利、通讯、消防等设备。如果甲方和第三方在设备拆除交付后的储存阶段遭受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7.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基础资产交付完成前采取安全维护措施。双方完成交付后,乙方负责基础资产的保管、安全和维护。

7.4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7.5自交付完成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收益、处分权及其他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乙方行使其权利。

7.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标的资产出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方,也不得与除乙方以外的其他方签订其他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合同法律文件..

第7.7条甲方销售的设备为废旧设备,甲方不做任何质量保证。乙方确认同意购买的设备在设备交付时处于状态。自交付完成后,乙方应对相关设备的质量负责,不得以质量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构成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扣留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如果甲方逾期15天未向甲方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和战争等自然现象、国家政策和其他社会现象。

9.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天内通知本协议的其他方,并向其他方出具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9.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4条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暂停履行15天以上,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9.5条如一方先违约,不得以其后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十条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10.1条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和争议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10.2条因本协议的订立、生效、效力、解释和履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及其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V.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出售的资产为闲置或不适合公司发展的固定资产,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此次资产出售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产业调整和转型升级。本次交易对公司当期财务结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宣布。

云南景谷林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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