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油治理的意见
国办发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沟油”一般指餐厨垃圾、肉类加工废弃物、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类。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油治理和餐厨垃圾管理的意见》,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控制,遏制了利用餐厨垃圾制造、销售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废油”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造、销售“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废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的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点抓好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要严格监督执法,加强源头控制,防止“地沟油”流到台面上;还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共同推进餐厨垃圾、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沟油”的治理应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的重点任务,力争有所突破。
第二,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餐厨垃圾、肉类加工废弃物或者畜禽产品分别收集、贮存,并建立相关制度和台帐。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由符合条件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加工废弃物和畜禽产品,要委托具备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的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
第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总结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引导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证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完善餐厨垃圾、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方法,引导地方政府做好生猪屠宰病猪无害化处理,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设备,追踪废弃物流向,试点开展家庭厨房餐厨废弃物粉碎处理。抓紧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研究,加快制定“地沟油”科学鉴别方法。
V.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小餐馆和小作坊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制度。
6.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通报机制,加大对制造、销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职责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加强对“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各项责任和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餐厨垃圾、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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