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5月9日报道,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致人死亡一案,由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3户共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关注。别人家的墙掉了,为什么其他业主要赔偿?有一段时间,人们很困惑,在遂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2016年3月7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学教师周经过北街一条胡同时,胡同一侧住宅楼外墙的混凝土砌块脱落,导致周头部受伤倒地。路过后,群众及时送来医生,但不幸因伤去世。此外,掉落的水泥块还砸到了另一面墙的空外柜,导致空外柜落地。

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至两个单元,共有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水泥块从单元外墙脱落。

后来,周的家人一起起诉了36名业主。他们认为建筑的外墙在功能上为整个建筑服务,所以属于建筑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共有人,有维护建筑和保证其安全的义务。然而,正是由于忽视了对建筑外墙的维护,导致墙体脱落,周死亡,36名业主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遂昌法院开庭审理时,一单元业主的代理人辩称,原告要求全体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不是道路,而是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滴水,因此不用于交通。周在公路以外的地方旅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代表2号单元业主的律师辩称,原告将2号单元认定为被告是不合适的。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由于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子的公共部分都是在各自的单元里独立维护的,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都是约定俗成的。事故是1号机组外墙脱落造成的,2号机组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当然也不是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向2号机组索赔不合理。2号机组业主不应被追究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脱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业主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入射通道的宽度约为1.4米。事件发生前,通道附近没有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在正常行走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其过错,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到的第一、二单元,是以穿过建筑物的楼梯数量来区分的,而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及的住宅楼为独立建筑。本案中,36名被告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对建筑物的墙体履行合理的修缮义务,造成外墙混凝土砌块脱落,造成周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过错没有区别,应当以33户拥有独立门牌号或产权记录的家庭为基础,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33户家庭赔偿家庭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许多公民表示不理解业主的连带责任。办案法官指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但对于坠物等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对方有主观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于此类特殊侵权行为,以平衡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自己有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全楼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必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因此本案认定全体业主均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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