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1日电据中国之声“杨光新闻”报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传统类型的借贷关系外,P2P点对点借贷和在线小额信贷等新的借贷方式也应运而生。由于民间借贷活动具有手续不全、担保不足的特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今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白皮书》,同时向银监会发布了司法建议。

北京朝阳法院报告称,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迅速增加。2014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56起,到2016年,案件数量增至11658起,两年内增长近5倍。今年的增长势头依然不减。仅在头四个月,医院就接受了8777例此类病例。同时,涉案标的物数量巨大,超大型标的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6年,医院完成民间借贷11183例,总目标56亿,最大单例目标9400万,目标1000万以上病例数从2013年的21例增加到2016年的95例。而且连环案件多,原告的诉讼主体集中在少数个人和公司。

郝卓法官介绍,2016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近三分之一仅由一家公司和20名自然人提起,占原告诉讼主体的0.58%。

法院发现,在点对点贷款中,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通过信息中介机构运营的网贷平台达成贷款关系的。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娇分析说,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变相为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增级服务。即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与贷款人约定,当贷款逾期时,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机构承诺对贷款进行补偿,并接受贷款人的债权。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债权转让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作为原告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二是网贷信息中介涉嫌与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等关联方财产混淆。关联方作为名义贷款人,中介作为实际贷款人,既收取贷款利息又收取高额服务费,从贷款本金中预扣服务费,变相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收取高额利息,预扣服务费降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金额。

根据《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息归贷款人所有。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分别与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法院认为,点对点贷款中信息中介机构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不利于点对点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违背了促进普惠金融的宗旨。

针对这些情况,北京朝阳法院向银监会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在《暂行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得代表借款人清偿贷款。从贷款人处转让的债权;二、在《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同意借款人直接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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