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名男子,试图通过给一名年轻女子灌酒来强奸她,但网上汽车的司机没有接她。昌平法院一审认定王犯有强奸罪未遂,判处王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后,王不服上诉,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情况

2016年11月2日晚7点,34岁的王正在昌平天通苑龙德广场的一家餐厅用餐,27岁的小张趁其不备,将摇头丸放入饮料中与她发生性关系。小张酒后身体不适,发现被下药报警。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当天,王被警方逮捕并绳之以法。根据记录的证据,事发时,在王身上发现了16瓶毒品、3支注射器、2瓶饮料、5个避孕套和其他犯罪工具。

王到庭后,认罪悔罪。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王违背妇女意愿,试图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王并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不构成犯罪,故构成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动认罪。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他一年零六个月监禁。

终审不是刑事中止,而是犯罪未遂

判决后,王不服上诉。王的辩护人以案情不明、审查的证据不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为由申请二审,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中止。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经审理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中被害人小张的陈述,证人证言与王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箱子放在酒店的公共场所。受害者小张在喝了王开的饮料后身体不适。意识到自己被下药后,在小张的一再坚持下,网车司机亲自去酒店接他,并按照小张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因此,当时的客观条件使王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所以王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因此,从王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没有错。因此,本院认为王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受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上诉人和辩护人虽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但经过二审审查,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不属于“其他应当当庭审理的案件”,因此可以不当庭审理。

此外,王的犯罪形态已有书证证实,王申请的证人在侦查阶段已被讯问,其证言已在一审法院出示并质证。

综上所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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