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条例〉的通知》。根据通知,对于总质量在4500 kg以下的普通货运原资质证书,无需办理换证、换证、信用评估等级背书等相关业务。对于同一资质证书上标注的多种资质类别,如不需要保留一般货运资质的,原发证地相关部门可以赎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对于总质量在4500 kg以下从事普通货运业务的普通货运车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对该类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 kg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驾驶员资格证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我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条例》。为做好《货物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公斤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员资格证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要求

总质量4500公斤以下的原通用货运资格证无需办理换证、换证、诚信评估等级签注等相关业务。对于同一资质证书上标注的多种资质类别,如不需要保留一般货运资质的,原发证地相关部门可以赎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原持有总质量4500 kg及以下一般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但能驾驶总质量4500 kg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兑换相应的一般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由原发证地有关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免费补发从业资格证。

对于总质量在4500 kg以下从事普通货运业务的普通货运车辆,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对此类车辆的驾驶员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总质量在4500公斤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决定要求:一是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停止道路货物运输。站作业许可;二、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活动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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