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94号
为了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原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劳动制度改革四项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批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意见》已经2001年3月22日第67次董事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
为了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贴和经济补偿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贴问题
1.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应当按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月标准工资的月生活津贴,最长为十二个月。
2.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欠款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为十二个月。
4.员工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不称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企业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给予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如果是重疾或者绝症,也要增加医疗补助。重疾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
6.因企业改制、重组、减员增效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企业濒临破产正在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企业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下岗职工领取一次性基本生活保障费,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后离开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向其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得以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享受其他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由,克扣或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9.企业因改制、重组发生分立、合并后,分立、合并后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企业职工变更、终止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改制后留在企业的职工,改制前后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企业工作年限。
10、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拖欠问题,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生活费、伤残补助金、养老金、医疗费等债务,应由企业补发。拖欠职工集资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11.企业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上述情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12、企业应支付职工生活补贴或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债务,原则上应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鉴于一些企业在支付方面存在实际困难,为了不侵犯员工的权益,应允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但必须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偿还债务的协议。
13.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职工所欠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租金等债务,应当支付给企业,也可以通过抵减生活补助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支付。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的关键问题
编者按:企业在改制工作中遇到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政策性很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处理。在这里,我们提出我们对普遍关注的问题的看法,作为一种家庭声明。仅供参考。
1.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根据1994年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偿或者撤销的法律行为。当部分劳动合同条款难以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法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原因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一方消失,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国企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员工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年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和《主辅分离、改制实施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等国务院八部委2002年颁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如《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改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2003年制定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要求以不同形式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正常补偿外,还可以申请社保和公积金补偿
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第二个月起一年内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并赔偿损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的计算期限从录用之日起计算。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赔偿标准:
1.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后,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劳动资格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动、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你没有错误的申诉理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你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你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购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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