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意见。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必须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白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

土地承包权。农民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因此有必要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变。土地承包方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种和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立。“三权”分别指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分立”制度中的“集体所有”,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享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是以农村集体组织取得的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为基础的,本质上是组织成员的福利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具有社区封闭性、身份依附性和不可交易性的特征。

“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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