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旨在帮助扶贫和准确地扶贫,它带来了进一步的政策规范。8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5万元以下、三年内、无担保无抵押、基准利率贷款、财政贴息、县域建设风险补偿”6个政策点。同时,鼓励农业保险政策质押贷款等银保合作模式的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还严格规范了贷款发放对象、资金使用和风险管理。

从贷款对象来看,扶贫小额贷款只能发放给“建立档案的贫困户”,要防止没有建立档案的贫困户“搭便车”。在资金的使用上,贷款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如建房、理财、购买家庭用品,更不能将资金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风险管理方面,应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最高可高于各类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

“创建扶贫小额信贷的初衷是为了达到扶贫和扶贫的精准性。”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扶贫资金不要泛滥,要精准滴下。在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贫困户的资金需求集中在家庭作坊种植养殖领域,呈现量小、灵活性高的特点。但贫困户通常没有抵押物,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对贷款利率敏感度较高。

因此,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输血”,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2014年扶贫小额信贷创新发展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陆续开始推出“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只面向建档办卡的贫困户。贷款金额一般为5万元,为无抵押担保的纯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通常伴有财政利息补贴。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扶贫小额信贷在帮助贫困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和摆脱贫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上述负责人表示,但也存在资金使用不合理、贷款发放不规范、风险管理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这次下发的通知要求,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以“有档案有卡的贫困户”为目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好、愿意放贷、有就业创业潜力、有技能、有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的支持力度;对于已脱贫的贫困家庭,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在扶贫期间保持不变,力度不减。

同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信贷水平和还款能力应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贷款合同应明确贷款资金的使用,防止虚假借款和非法使用资金。

鉴于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通知要求资金要准确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用于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殊优势产业。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贫困户自愿参与和贫困户参与,使贫困户能够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从贷款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通知》强调需要在不稳定还本的情况下办理贷款展期。也就是说,如果贷款到期,但贫困户仍然需要钱,银行可以提前介入贷款调查评估。在扶贫攻坚时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贫困户即使不还本也可以继续放贷。

此外,为了缓解银行的担忧和坏账负担,《通知》具体提出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完善补偿机制”。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积极推进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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