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附件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附件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附件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 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 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 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 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 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 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 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 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 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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